特殊折扣的對象
經營者可以向下列三種對象提供特殊折扣:
第一,在其職業活動或營業活動中使用商品或服務的人。如將藥品出售給醫生,將書籍出售給學校和圖書館,將專業雜誌出售給大學生,將體育用品出售給體育俱樂部等即是。經營者可以給這些人提供特殊折扣,但折扣的性質和數額必須符合當地慣例或商業慣例。這種折扣既可以表現為數量折扣,也可以表現為現金折扣。
第二,大型消費者。這是一種數量折扣,僅給予那些根據特殊的供銷契約購買大宗商品或服務的人。在實踐中,大型消費者主要指飯店、醫院、機關等。其他購買大宗商品或接受大宗服務的人是否可視為大型消費者,有疑問時,根據交易慣例予以認定。
第三,本企業成員。包括本企業的工人、職員、領導人和代理人。不過,商品或服務只能用於滿足自我需求,即滿足本企業成員之本人需要,或滿足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在家庭中的人的需要。此外,有關商品或服務還必須是在本企業中製造、銷售或提供的。特殊折扣雖無3%的強行限制,但考慮到《折扣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商業慣例,合法的特殊折扣率亦不可能確定得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