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令狀

公民在權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機構侵害時,可向王座法院請求用英王名義發布特權狀,限制低級法院和低官吏的越權行為和命令他們履行義務。 十九世紀上半葉以前,英國的行政機構還不發達,特權狀主要用於監督低級法院和治安法官的行為。 1938年的司法法簡化幾種常用的特權狀的程式,簡化以後稱為特權令(prerogative

現又稱特權令(prerogative order)。
特權狀的最初目的在於維持各級公共機構的效率和行政秩序,是王座法院用英王名義對低級法院和各種法定機構(statutory authorities)所發布的命令,約束它們遵守法律、履行義務。只有英王基於特權對於官吏才能發出這種命令,所以稱為特權狀。十六世紀末期,全部特權狀已經能為一般當事人所利用。公民在權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機構侵害時,可向王座法院請求用英王名義發布特權狀,限制低級法院和低官吏的越權行為和命令他們履行義務。十九世紀上半葉以前,英國的行政機構還不發達,特權狀主要用於監督低級法院和治安法官的行為。十九世紀後期以來行政機構開始發展,具有決定公民權利的各種權力。特權狀成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的授權以外,監督行政機關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主要手段。1938年的司法法簡化幾種常用的特權狀的程式,簡化以後稱為特權令(prerogative order)。現在法院適用的特權救濟手段主要有提審令、禁止令、執行令和人身保護狀。除人身保護狀外,法院對其他三種特權令的授予由自由裁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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