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損失準備金

特別損失準備金是針對已經確定的或特定的貸款損失而提取的保證每筆損失貸款都能得到及時、充分彌補的一種準備金。提取數額以合理劃分貸款質量為基礎,一般至少必須保證在貸款分類中被列為 “損失貸款” 的數額能夠得到及時、足額沖銷。商業銀行的 “特別損失準備金賬戶” 應當保持足夠的餘額,一旦一筆貸款被認定為“損失貸款”,就要在這個賬戶中沖銷這筆貸款。同時要對特別準備金賬戶進行補足。如果貸款損失數額較大,準備金賬戶不足以全部沖銷,那么不但可以從當年利潤中沖抵,還可以從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中沖抵。

在有的國家,除了對 “損失貸款” 全額沖銷外,貸款分類中列為 “次級” 和“有疑問” 的貸款也要按一定比例提取特別準備金。和普通呆賬準備金一樣,監管當局一般不對特別損失準備金規定具體的提取數額,但要求商業銀行每季度向監管當局報告準備金賬戶情況和損失沖銷情況;監管當局也可以對準備金賬戶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如果認為銀行準備金賬戶數額不足或對“損失貸款”認定不夠,可以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改正。另外,商業銀行如要衝銷 “關係人” 貸款損失,應當事先報經監管當局批准。與普通貸款呆賬準備金不同的是,特別損失準備金一般不能計入銀行資本,但可以獲得稅收 (所得稅)豁免,即這種準備金可以在稅前利潤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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