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發票
營業稅發票:指該項勞務是屬於徵收營業稅而開具的發票,如會議費、餐飲費、建築勞務發票,屬於營業稅發票的一種。
“營業稅發票”一說是納稅人對應“增值稅發票”的稱謂自行給的一個定義,其實營業稅發票就是指的在地方稅務局領取的發票,因為這些發票都是要繳納營業稅的。在地方稅務局內部沒有這種說法。
現行的繳納營業稅的發票有兩種情形:一是地稅機關內部代開發票,包括“統一代開發票”和“建築業代開發票”,就是納稅人在發生應稅勞務去地方稅務局基層單位,由地稅代開發票,同時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省政府規定的基金;二是納稅人自己直接到稅務部門領取的定額或者手工發票,但是地稅部門已經開始實施納稅人線上開具發票,按月申報繳納,手工發票逐步退出。
銷售發票
增值稅發票:指該項商品或應徵增值稅勞務而開具的發票,如購買電腦、辦公用品、汽車及電腦維修等發票。
由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屬於兩大流轉稅,每一項業務應根據具體業務來判斷是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導致開具的發票有不同。
營業稅改增值稅
上海市屬於試點區,首先在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中執行試點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注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於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