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民政信息、宣傳工作;負責全區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工作。
(二)承擔依法對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監察責任;擬定社團組織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和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審核上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負責全區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和雙擁共建活動,支持駐軍部隊和國防建設,承辦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進行生產自救;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區級的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對本區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使用。
(六)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建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務公開;指導全區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貫徹落實《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殯葬管理條例》及《收養法》等法律法規,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擬訂區、鎮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區、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申報工作;承辦鎮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及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承辦區、鎮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依法規範全區城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指導全區推行地名標準化、地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樓門牌設定工作;負責全區標準地名圖書的編輯、審定和圖文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服務標準;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年檢的申報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負責老年人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老齡問題的地方性規範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十二)貫徹執行各項扶貧開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區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制定相關政策;負責全區貧困狀況的統計監測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的項目工作;擬訂扶貧開發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意見,負責扶貧捐贈物資接受和管理工作;會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轉移就業實施方案等。
(十三)貫徹執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管理恢復、更改少數民族成分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引導促進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的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違法、非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四)負責全區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評比表彰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十六)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及工、青、婦等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