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陪侍

營利性陪侍

營利性陪侍是指在營業性歌舞娛樂服務場所內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該行為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中有相關規定,若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本信息

出處

營利性陪侍一詞出現在《關於開展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專項行動意見的通知》中:凡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內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一律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有關條例

營利性陪侍營利性陪侍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通報

2014年10月23日,東莞市公安局通報,10月16和17日晚,東莞市公安局先後聯合厚街分局、東城分局,組織警力對厚街君濠酒店KTV部、東城盛世歌朝KTV部進行突擊檢查。分別從君濠酒店KTV部帶回34人,從盛世歌朝KTV部帶回26人協助調查,發現兩家酒店均存在營利性陪侍問題。厚街分局、東城分局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分別對君濠酒店KTV部、盛世歌朝KTV部作出責令停業整頓6個月的處罰。
東莞警方表示,對娛樂場所堅持從嚴監管,對各類涉黃賭毒及營利性陪侍等問題保持嚴打高壓,一經發現,一律從嚴從快依法查處,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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