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燃油管理
進口燃料油按照國家計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5部委聯合頒布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進行管理。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關按國家計委下達的燃料油進口配額數量辦理“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單位憑進口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即:屬於國家計委授權有關部委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進口許可證;屬於國家計委授權地方計委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進口許可證。生產企業或物資系統公司進口燃料油應委託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代理進口。
機動車燃油管理
一、燃油供應範圍
服務保障部、黨群工作部、物流管理部配備的生產和公務用機動車輛以及後勤用油。
二、燃油用量標準
各部配備的生產和公務用機動車輛07年燃油用量標準,按照06年腳踏車燃油實際用量不變進行計算。
三、燃油管理辦法
1、由物流管理部物流綜合科統一管理,使用油票在規定加油站指定區域加油(此加油點僅供本部車輛使用),油票每季度發放一次,以部為單位領取,各部指定專人管理。
2、加油車輛的牌照號必須與油票上車輛牌照號相符方可加油,服從油庫管理人員的管理。
3、各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用油核算,本著節約的原則合理安排工作;本季度節約的油票,下季度可繼續使用。
4、確屬工作量增加造成燃油超支或新增車輛需用燃油,按“補充(新增車輛)燃油審批單”要求填寫,由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油料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字,交物流管理部物流綜合科備案。
5、按照加油站管理規定,配合做好加油工作。
6、嚴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規定。
四、本規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起執行,由物流管理部物流綜合科負責解釋。
道路運輸車輛燃油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節能降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是指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以汽油或者柴油為單一燃料的國產和進口車輛。
第三條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和貨物運輸車輛的燃料消耗量應當分別滿足交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以下簡稱JT711)和《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以下簡稱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車輛,不得用於營運。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汽車運輸節能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節能中心)作為交通運輸部開展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