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電聯產規定
2011年6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對《關於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計基礎〔2000〕1268號)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後的文本關於熱電聯產的熱電比規定如下:
(1)單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熱電機組,其熱電比年平均應大於100%;
(2)單機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熱電機組,其熱電比年平均應大於50%;
(3)單機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兩用供熱機組,採暖期熱電比應大於50%。
熱電比=供熱量/供電量×3600千焦/瓦時)×100%。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包括:燃氣輪機+供熱餘熱鍋爐、燃氣輪機+餘熱鍋爐+供熱式汽輪機。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應符合的指標為:
(1)總熱效率年平均大於55%;
(2)各容量等級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的熱電比年平均應大於30%。
熱電聯產辦法
2016年3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第617號),其中關於熱電比的要求如下:
第十八條 對於城區常住人口50萬及以上的城市,採暖型熱電聯產項目優先採用5萬千瓦及以上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規劃新建2台30萬千瓦級抽凝熱電聯產機組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機組預期投產年,所在省(區、市)存在50萬千瓦及以上電力負荷缺口。
(二)2台機組與調峰鍋爐聯合承擔的供熱面積達到1800萬平米。
(三)採暖期熱電比應不低於80%。
(四)項目參與電力電量平衡,並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工業熱電聯產項目優先採用高壓及以上參數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以下簡稱“聯合循環項目”)應以熱電聯產規劃為依據,堅持以熱定電,統籌考慮電網調峰要求、其他熱源點的關停和規劃建設等情況。採暖型聯合循環項目供熱期熱電比不低於60%,供工業用汽型聯合循環項目全年熱電比不低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