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時間的確定
轉換時間根據實際工程及有關規範規定確定。
(1)備用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於15s;
(2)疏散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於15s;
(3)安全照明的轉換時間不應大於0.5s;
轉換時間的確定主要從必要的操作、處理及可能造成事故、經濟損失考慮,某些場所要求更短的轉換時間,如商場中心的收款台不宜大於1.5s;對於有嚴重危險的生產場所,應按其生產實際需要確定。對於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只要採用自動轉換是容易實現的。即使使用柴油發電機組做為應急電源,採用自動啟動、自動轉換也是可以實現的。對於安全照明,因轉換時間為0.5s極短,所以不能採用柴油發電機組為應急電源,也不能用螢光燈做為光源,必須用瞬時點燃的白熾燈且須自動轉換
持續照明時間的確定
從應急照明電源的種類及轉換時間的要求,不難看出應急照明持續工作時間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的。通常規定疏散照明持續工作時間不宜小於30min,根據不同要求可分為30、60、90、120、180min等6個檔次。備用照明和安全照明的持續工作時間應視使用場所的具體要求而定。對於接自電網或發電機組的應急照明系統,其持續工作時間是容易滿足要求的;對於蓄電池供電的應急照明系統,其工作時間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對於要求持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場所不宜單獨使用蓄電池組,應考慮與發電機組配合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由蓄電池組供電,僅做為應急照明的過渡,因此,其持續工作時間可適當減少。在選擇應急照明電源時,持續工作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應急照明電源的分類
應急照明電源是當正常電源不再提供正常照明需要的最低亮度的狀態,即正常照明電源電壓降為額定電壓60%以下時,轉換到應急照明電源供電。應急照明電源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來自電力網有效地與正常電源分開的饋電線路。
(2)柴油發電機組。
(3)蓄電池組:又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燈內自帶蓄電池,即自帶電源型應急燈。集中設定的蓄電池組。分區集中設定的蓄電池組。
(4)組合電源:即由以上任意兩種以至三種電源組合供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