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測量方法

照明測量方法

照明測量方法是指進行照度測量和亮度測量所使用的的方法,一般分為中心布點法和四角布點法。其中涉及照明測量的目的、內容、條件以及測量所用到的儀器。

測量目的

1)檢驗照明設施與所規定標準的符合情況;

2)調查照明設施與設計條件的符合情況;

3)進行各種照明設施的照明比較的調查;

4)測定照明隨時間變化的情況,確定維護和改善照明的措施,以保障視覺工作要求和節約能源。

測量內容

1)室內有關面上各點的照度;

2)室內各表面的反射係數;

3)室內各表面和設備的亮度。

測量條件

1.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現場的照明光源宜滿足下列要求:

a) 門熾燈和鹵鎢燈累計燃點時間在50 h以上;

b)氣體放電燈類光源累計燃點時間在100 h以上。

2.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應在下列時間後進行:

a)自熾燈和鹵鎢燈應燃點1 5 min;

b)氣體放電燈類光源應燃點40 min。

3.宜在額定電壓下進行照明測量。在測量時,應監測電源電壓;若實測電壓偏差超過相關標準規定的範圍,應對測量結果做相應的修正。

4.室內照明測量應在沒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測光源影響下進行。室外照明測量應在清潔和乾燥的路面或場地上進行,不宜在明月和測量場地有積水或積雪時進行。

5.應排除雜散光射入光接受器,並應防止各類人員和物體對光接受器造成遮擋。

測量儀器

1)照度測量宜採用精確度為一級的照度計,照度計的檢定應按《光照度計》(JJG 245—91)進行。

2)亮度測量宜採用精確度為一級的亮度計,亮度計的檢定應按《亮度計》(JJG 211—89)進行。

測量方法

1.中心布點法

2.四角布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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