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目的
1)檢驗照明設施與所規定標準的符合情況;
2)調查照明設施與設計條件的符合情況;
3)進行各種照明設施的照明比較的調查;
4)測定照明隨時間變化的情況,確定維護和改善照明的措施,以保障視覺工作要求和節約能源。
測量內容
1)室內有關面上各點的照度;
2)室內各表面的反射係數;
3)室內各表面和設備的亮度。
測量條件
1.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現場的照明光源宜滿足下列要求:
a) 門熾燈和鹵鎢燈累計燃點時間在50 h以上;
b)氣體放電燈類光源累計燃點時間在100 h以上。
2.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應在下列時間後進行:
a)自熾燈和鹵鎢燈應燃點1 5 min;
b)氣體放電燈類光源應燃點40 min。
3.宜在額定電壓下進行照明測量。在測量時,應監測電源電壓;若實測電壓偏差超過相關標準規定的範圍,應對測量結果做相應的修正。
4.室內照明測量應在沒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測光源影響下進行。室外照明測量應在清潔和乾燥的路面或場地上進行,不宜在明月和測量場地有積水或積雪時進行。
5.應排除雜散光射入光接受器,並應防止各類人員和物體對光接受器造成遮擋。
測量儀器
1)照度測量宜採用精確度為一級的照度計,照度計的檢定應按《光照度計》(JJG 245—91)進行。
2)亮度測量宜採用精確度為一級的亮度計,亮度計的檢定應按《亮度計》(JJG 211—89)進行。
測量方法
1.中心布點法
2.四角布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