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是2011年2月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編寫。本書主要介紹了開採、通風、防火等多個方面的安全規章制度。

基本信息

編輯推薦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並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在此基礎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進行了5次局部修訂。

2016年2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煥寧簽署第87號總局令,頒布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井工部分
第一章 開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三節 回採和頂板控制
第四節 採掘機械
第五節 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
第六節 衝擊地壓煤層開採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一節 通風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三節 粉塵防治
第三章 通風安全監控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三節 甲烷感測器和其他感測器的設定
第四章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防滅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節 爆炸材料貯存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
第三節 井下爆破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線裝置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九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第四節 井下電纜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十章 煤礦救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第四節 搶救指揮
第五節 災變處理
第三編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采剝
第一節 台階
第二節 穿孔
第三節 爆破
第四節 采裝
第三章 運輸
第一節 鐵路運輸
第二節 汽車運輸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四章 排土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第一節 防治水
第二節 防滅火
第七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七節 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整
第八節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第八章 設備檢修
第四編 職業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第二章 健康監護
附則
附錄一 本規程主要名詞解釋
附錄二 本規程使用的計量單位及數學符號說明

修訂情況

局部修訂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長駱琳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二、第二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三款:“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三、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條修改為:“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土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改為:“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採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採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止滑坡、土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條修改為:“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係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七、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條修改為:“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採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確定。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九、第二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湧水量、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的積水範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湧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條修改為:“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採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編制專項開採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嚴禁在水體下、採空區水淹區域下開採急傾斜煤層。”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並執行本規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開採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條修改為:“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繫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湧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採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改為:“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當導水裂縫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掘進和採煤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待徹底疏放水後,方可進行掘進回採。”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開採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條修改為:“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用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採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測,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煤系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迴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採。”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定防水閘門;不具備設定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刪除本條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條修改為:“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當採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設定隔水層。”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m3時,應當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改為:“立井基岩段施工時,對含水層數多、含水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當採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含水層數分散的地段,應當在工作面進行預注漿,並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

“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湧水量,m3。

“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採區正常湧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定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定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複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採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定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修改為:“井下採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改為:“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採用井下鑽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並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改為:“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開採期間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改為:“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條修改為:“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條修改為:“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條修改為:“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鑽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最底部,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鑽探接近老空水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全面修訂

2013年10月11日,全面修訂《煤礦安全規程》啟動會在北京召開。此次修訂計畫用1年的時間完成,計畫在2014年9月完成修訂送審稿,力爭2014年底發布實施。

2015年5月11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司印發《煤礦安全規程(徵求意見稿第二稿)》,向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規程解讀

2016年2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煥寧簽署第87號總局令,頒布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新《規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楊富就《規程》修訂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這次《規程》修訂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楊富:現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系2001年版本,已實施15年,對規範煤礦安全生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雖歷經幾次局部的、個別的技術條文修訂,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煤炭科技的進步,特別是隨著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代企業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以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亟需對《規程》進行全面系統修訂。

一是強化紅線意識、體現安全發展理念。這十幾年間,我國經濟總量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位,科技創新能力增強,技術進步速度加快,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特別是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的確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意識得到堅決的貫徹和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2020年,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安全生產形勢也必須實現根本好轉。煤礦死亡人數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職業危害得到控制,百萬噸死亡率達到中等已開發國家水平是煤礦安全生產根本好轉的重要標誌。

二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十幾年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逐步完善。1992年頒布《礦山安全法》、2000年國務院頒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2年頒布實施了《安全生產法》並於2014年進行了重新修訂;2002年頒布實施了《職業病防治法》並於2011年進行了修訂。這些法律法規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執行和落實,都是通過《規程》加以體現。與此同時,隨著煤炭行業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順應行政許可簡化的要求,政府和企業的相關職能產生了新的變化,《規程》需要適時做以調整。

三是做好與專業規章、標準的銜接。2009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防治水規定》,都屬於專業規章。隨著煤炭工業十餘年的發展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還新制定和修訂了200多部煤炭行業標準,這些規章、標準有的與《規程》不盡一致,甚至出現一些矛盾、“打架”現象,導致企業和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四是推進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套用。一方面,近年來,隨著煤炭工業的高速發展,生產工藝的進步、科技裝備創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新”的大量採用,很多高效的、成熟的且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和業內廣泛認可的工藝和技術極大地提升了煤礦的生產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解放了煤礦生產力(如井下無人值守、礦井輔助運輸技術、露天礦拋擲爆破等),這些都需要《規程》修訂加以規範,體現科技進步。另一方面,一批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的技術、工藝、裝備需要借《規程》修訂的時機加以嚴格限制、逐步淘汰。

五是總結事故教訓、體現預防為主。修訂《規程》是在吸取事故教訓,總結一個時期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成的。一些煤礦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暴露出在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如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實、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非正規開採、多井筒出煤等。查找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應做出相應的修改和規定。

伴隨煤炭產業結構調整,新修訂的《規程》,以更加全面、科學、實用的面貌頒布實施,從而更好地反映煤礦安全生產的客觀規律,體現煤炭行業科技進步,更加有利於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這次修訂原則是什麼?

楊富:《規程》修訂主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突出依法依規、預防為主原則。遵循國家安全生產和煤炭行業頒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總結吸取近十幾年來的煤礦事故教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科學技術進步水平,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為實現煤炭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提高保全性和可操作性原則。《規程》既要充分體現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即“紅線”不能突破,又要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煤礦生產力發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特點。所有條款都堅持基於在煤礦企業能實現、可執行、用得上。《規程》框架以外具體的技術方法、指標等可參考各專業的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三是體現科學性和合理性原則。即劃線指標要科學,符合市場經濟和煤炭科技進步的客觀規律。所有規定條款包括安全係數、氣體濃度指標、設備檢修頻率等,既要體現科學性、求實性,又要考慮到區域地質狀況和開採技術水平發展的不平衡性。

四是保持權威性和穩定性原則。《規程》修訂並非推倒重來,重點在完善、提升、查缺補漏上下功夫,這就要求科技術語、法定計量單位、技術標準、體例格式等與國家相關要求保持一致,辭令嚴謹,經得起推敲和實踐檢驗。

五是體現科技進步,鼓勵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原則。隨著信息化管控水平的提高,在井下某些地點甚至是重要地點推廣無人值守、減人提效技術已經成為很多人的共識,即實現井下“無人則安”。《規程》修訂確保體現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不遷就保護落後。

請介紹一下這次修訂工作情況。

楊富:《規程》全面修訂自2013年10月啟動以來,煤炭行業上上下下高度關注、積極行動。神華集團、中煤集團、中國煤科集團、冀中能源等30餘家煤炭企業全方位提供支持,多位院士和專家擔任編寫組組長或專篇負責人;16個編寫小組的240餘位組員(實際參加的人員超千人)召開近百場專題會議,完成《規程》修訂的起草工作,並配合審稿專家開展審稿工作;《規程》編審組針對重大問題多次組織專題調研,《規程》修訂辦公室先後組織了14次統稿會,審稿專家全程參與,集中大家智慧形成了送審稿。《規程》送審稿在國務院法制辦和總局政府網站公開徵求了意見。

在《規程》修訂工作啟動前,我們組織開展了《世界主要產煤國家煤礦安全規程課題研究》《煤礦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的套用對修訂煤礦安全規程的啟示》《煤礦重特大事故教訓分析研究課題》等專題研究,並就修訂《規程》工作徵集部門、企業、科研設計院所和有關單位意見,累計收集到3000餘條意見和建議。

在《規程》修訂過程中,國家煤礦安監局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討論《規程》修訂的重大問題,不同範圍徵求意見,2次在總局政府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先後收集意見和建議2000多條,並逐條進行了研究討論,約有30%的意見和建議被採納。

本次修訂主要變化是什麼?

楊富:《規程》修訂後由原來的四編增加到六編;原《規程》共751條,本次修改後變為721條,減少30條,字數由11.2萬字變為11.3萬字。修改的主要內容涉及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突出了《規程》在煤礦安全及煤炭行業的主體地位,注重妥善處理《規程》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相銜接。對照並滿足《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教育培訓以及職業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應急救援等內容。

二是強化了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依法辦礦、依法管礦與依法監察並重,提高安全生產準入門檻。嚴格限制各類礦井的采深、同時生產水平數、礦井通風方式、突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開採,嚴禁非正規開採,提高了礦井通風、提升、運輸、排水、壓風、供電、監控、通訊等系統的要求,嚴格機電設備選型和安全防護等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礦井安全避險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和井下應急廣播系統的建設要求;在修訂過程中,要求每一條款儘量明確、具體,刪除了“可

靠的”“確保”“保證”等表述,進一步增強《規程》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和可監察性。

三是調整了《規程》的框架結構,由四編擴增為六編,結構更趨合理。將煤礦救護拓展為應急救援,單獨作為一編,從法規層面進一步要求企業強化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救援隊伍、裝備的建設和配備;增加了地質保障一編,注重強化煤礦災害地質因素探測,從預防事故出發,在煤礦建設、生產活動的全過程提供基礎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為本,完善職業病危害防治。明確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或發現突出預兆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完善了職業病危害防治內容,突出做好防降塵和職業健康保護工作,提高了採掘設備內外噴霧工作壓力,增加了井下熱害防治、作業場所噪音和有害氣體監測和防護的要求,增加了職業健康監護和管理內容。注重與相關規定的一致性。

五是刪除了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技術,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隱患的工藝技術及裝備等。如吊罐式鑿井法、木垛盤支護、非正規開採、單體支柱放頂煤開採、專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採煤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油浸式電氣設備、地面臨時火藥庫、硝化甘油類炸藥、井下輔助通風機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規、標準檔案規定的新內容,刪除了非行政許可的審批、備案、評估等要求。增加了(鑑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做出的結果負責、煤礦閉坑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三同時”、突出礦井先抽後建、煤礦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措施;刪除了對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煤塵爆炸性鑑定、煤的自燃傾向性鑑定、放頂煤開採審批(或備案)等要求。

七是規範了適用新技術、新裝備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間的反井鑽機、傘鑽、抓岩機、挖掘機、模板台車等要求,以及機械化充填採煤、連續採煤機採煤的安全規定;增加了井下連續採煤機、綜掘機、無軌膠輪車、單軌吊、無極繩牽引車、連續運輸機、卡軌車等裝備的安全要求,以及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鑽車、給料破碎機、連續運輸系統或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後配套設備的相關規定;增加了提升機、架空乘人裝置等的安全保護要求;對無人值守做出規定,新增自動化運行的主要通風機、箕斗提升機、水泵房,可不配備專職司機,但應當定時巡檢,實現地面集中監控並有視頻監視的變電硐室可不設專人值班等規定;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安全性和環保性評估,並建立安全監測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礦井下電池電源和許用數碼電雷管的規定。

下一步應該如何宣貫和落實新修訂的《規程》?

楊富:新修訂的《規程》對煤礦安全具有較權威的法制約束力,同時更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認真貫徹執行新《規程》,是當前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廣大煤炭從業人員都要認真學規程、用規程、守規程。當前,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新《規程》宣貫方案,要藉助各種媒體開展宣貫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期將印發《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新〈煤礦安全規程〉的通知》;針對某些重要條款的執行標準、要求和做法,國家煤礦安監局正在組織編寫新《規程》執行說明,便於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程,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擬在網站、報紙等媒體開闢宣傳專欄,組織專業人員談新《規程》;下一步要組織開展新《規程》的專題培訓和宣講活動。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密切聯繫工作實際,加大新《規程》的宣傳力度,組織相應的學習培訓工作,推進新《規程》各項規定的落實。

二是煤礦企業要組織開展新《規程》的宣貫培訓工作,要嚴格執行新《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認真對照新《規程》的新規定、新要求,完善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完善生產安全系統和設施,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三是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按照新《規程》的要求進行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監管監察人員要認真學習新《規程》,依法監管、監察,監督煤礦企業切實落實新《規程》各項條款,充分發揮新《規程》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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