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人員定位系統

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又稱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electronic tracking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監測井下人員位置,具有攜卡人員出/人井時刻、重點區域出/人時刻,限制區域出/人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監測、顯示、列印、儲存、查詢、報警、管理等功能 。 煤礦安全生產一般由國家統一監管。在中國,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是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之一,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及地方政府聯合監管;在美國,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由MSHA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美國煤礦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局)和NIOSH(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審批和監管 。

系統介紹

系統一般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識別卡、電源箱、電纜、接線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中心站硬體一般包括傳輸接口、主機、印表機、UPS電源、投影儀或電視牆、網路交換機、伺服器、防火牆和配套設備等。中心站均應採用當時主流技術的通用產品,並滿足可靠性、開放性和可維護性等要求。軟體部分包括作業系統、資料庫、程式語言等應為可靠性高、開放性好、易操作、易維護、安全、成熟的主流產品。軟體應有詳細的漢字說明和漢字操作指南。系統及其軟體、識別卡、分站、傳輸接口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符合MT 209、MT/T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其他設備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按照經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及檔案製造和成套。系統應工作穩定、性能可靠,嚴禁由於設備在設計、製造中的隱患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為確保產品質量,系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取得“MA安全標誌”。用於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應優先採用本質安全型,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應為本質安全信號。

系統分類

1、按工作原理分類

a)場強式;

b)射頻標籤式;

c)其他。

2、按信號傳輸方向分類

a)單向;

b)半雙工;

c)全雙工。

3、按識別卡結構分類

a)與礦燈一體;

b)與手機一體;

c)與BP機一體;

d)帽卡;

e)胸卡;

f)腰卡;

g)其他。

4、按系統結構分類

a)獨立式;

b)與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一體;

c)與煤礦井下移動通信系統一體;

d)其他。

5、按識別卡供電方式分類

a)無源;

b)有源。

6、按識別卡的工作頻率分類

a)特高頻(300M~3GHz);

b)超高頻(3G~30GHz);

c)其他。

7、按功能分類

a)非連續監測式;

b)連續監測式;

c)其他。

技術指標

1、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於5 m/s。

2、並發識別數量:並發識別數量不得小於80。

3、漏讀率:漏讀率不得大於10。

4、識別卡電池壽命:不可更換電池的識別卡的電池壽命應不小於2年。可更換電池的識別卡的電池壽命應不小於6個月。

5、識別卡電池工作時間:採用可充電電池的識別卡,每次充電應能保證識別卡連續工作時間不小於7d。

6、最大傳輸距離:

最大傳輸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a)識別卡與分站之間的無線傳輸距離不小於10 m;

b)分站至傳輸接口之間最大傳輸距離應不小於10 km;分站至傳輸接口之間可串人可靠的中繼器(或類似產品),但所串的中繼器(或類似產品)最多不超過2台。

7、最大監控容量

最大監控容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a)系統允許接人的分站數量宜在8、16、32、64、128中選取;被中繼器等設備分隔成多段的系統,每段允許接人的分站數量宜在8、16、32、64、128中選取;

b)識別卡數量應不小於8 000個。

8、最大巡檢周期:系統最大巡檢周期應不大於30s。

9、存儲時間:

存儲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a)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出/A限制區域時刻、進人分站識別區域時刻、出/人巷道分支時刻及方向、超員、逾時、工作異常、卡號、姓名、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等記錄應保存3個月以上。當主機發生故障時,丟失上述信息的時間長度應不大於5min;

b)分站存儲數據時間應不小於2h。

10、雙機切換時間:從工作主機故障到備用主機投人正常工作時間應不大於5 min。

系統主要功能

位置監測功能

a)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人井時刻、出/人重點區域時刻、出/入限制區域時刻等監測功能;

b)系統應具有識別攜卡人員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c)系統應能對乘坐電機車等各種運輸工具的攜卡人員進行準確識別;

d)系統應能識別多個同時進入識別區域的識別卡。

管理功能

a)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人井總數及人員、出/人井時刻、下井工作時間等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並具有逾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

b)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人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工作時間等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並具有區域逾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

c)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A限制區域總數及人員、出/人限制區域時刻、滯留時間等顯示、列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d)系統應具有特種作業人員等下井、進入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人時刻、工作時間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具有工作異常人員總數及人員、出/人時刻及工作時間等顯示、列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e)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下井活動路線顯示、列印、查詢、異常報警等功能;

f)系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卡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每月下井次數、下井時間、每天下井情況等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

g)系統應具有按部門、地域、時間、分站、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列印等功能。

其他功能

系統應具有存儲、報警、顯示、列印、查詢等功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