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又稱無限公司。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所組成,而且股東必須是自然人。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股東必須以出資財產和出資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未受償部分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而且股東間的責任是連帶的,償還公司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股東,有權向本公司的其他股東追償,這樣,這部分股東就成為新的債權人。

基本信息

特點

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其特點在於: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公司經營好壞,直接關係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係密切;公司信用較高,競爭力較強。但是,股東投資風險較大,責任較重,資本不易籌集,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於保護出資人的利益。

優點

(1) 無限公司具有合夥特點,組織簡易,法定最低人數少,股東之間關係親密,相互信任程度高。不要求有最低的總資本額,不對外發行股票,公司的外部關係簡單。

(2) 無限公司有利於財才結合,即有利於多財少智的人與少財多智的人結合,共同組建公司,取得好的經營效果。

(3) 無限公司的股東負連帶無限責任,加上股東的出資不能隨便轉讓,所以,股東們經營的積極性高、責任心強,苦心經營,同舟共濟。

(4) 由於無限公司負連帶,無限責任,所以公司的信用程度高,債權人的經濟利益能夠得到保障。

缺點

(1) 股東的風險太大,一旦公司破產,由於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很可能使股東傾家蕩產。

(2) 資本的籌集困難,因為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允許以智慧或信用出資,又不要求最低的資本額,如果沒有財力雄厚的股東合作,資本的籌集是比較困難的。

(3) 股本轉讓困難,由於無限公司股東要負連帶無限責任,那么,與誰合作就是涉及到每一個股東切身利益的事情,股東若想轉讓自己的股本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所以,無限公司股本轉讓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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