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畫

(四)堅持執法推動加強對全市所有琉璃瓦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嚴查不按規定要求籤約和實施關閉、整治的企業,推動琉璃瓦生產企業關閉、整治到位。 (五)堅持屬地負責整合整治工作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各市(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地區琉璃瓦行業生產企業的整合整治和關閉,確保琉璃瓦行業的整合整治工作穩步有序。 (二)整治目標凡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設備、工藝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相關部門制定的整治標準進行綜合整治;其他窯爐企業今後也將按計畫逐步進行整治或實行關閉。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畫的通知錫政發[2010]90號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現將《無錫市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畫》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無錫市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動計畫我市的琉璃瓦行業對資源依賴度大、能耗物耗較高,環境保護壓力大,已嚴重影響人居環境和生態質量,威脅社會安全。許多企業生產工藝設備比較落後,仍在使用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琉璃瓦行業的發展狀況與我市“生態城、高科技產業城、旅遊與現代服務城、宜居城”和低碳城市建設要求已不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5年第40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2010―2012年3年行動計畫,組織開展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工作。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順應民眾呼聲、維護民眾權益為出發點,以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資源有效利用為目標,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快琉璃瓦生產企業淘汰步伐,徹底消除對人居環境、生態質量、社會治安、能源資源等帶來的一系列破壞和危害,努力為人民民眾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關閉國務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第三類第八條第11款明確規定:“建築衛生陶瓷多孔窯、煤燒明焰隧道窯、隔焰隧道窯”屬於淘汰設備。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意見,嚴格依法規範推進我市琉璃瓦行業生產企業整合整治和關閉工作。(二)堅持整治提高對於未涉及淘汰類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各有關部門和地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切實提高生產經營水平。同時,堅持堵疏結合,在規劃確定的區域內,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整合整治的標準要求,新批設若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先進琉璃瓦生產線,並以公開競拍的方式取得生產經營權。(三)堅持政策激勵充分發揮政策激勵導向作用,鼓勵企業自行、儘早實施關閉。要確保獎勵政策的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全程陽光操作。對由於企業關閉引起的村級經濟收入減少,各市(縣)、區政府按照實際減少額給予一定年限的補償。(四)堅持執法推動加強對全市所有琉璃瓦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嚴查不按規定要求籤約和實施關閉、整治的企業,推動琉璃瓦生產企業關閉、整治到位。(五)堅持屬地負責整合整治工作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各市(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地區琉璃瓦行業生產企業的整合整治和關閉,確保琉璃瓦行業的整合整治工作穩步有序。

三、目標任務

(一)關閉目標全市凡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工藝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含生產琉璃瓦配件、屋脊、筒瓦、西班牙瓦、波形瓦、S瓦、平板瓦等所有陶瓷瓦類企業),於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停止生產,註銷營業執照,拆除窯爐設施。(二)整治目標凡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設備、工藝的琉璃瓦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相關部門制定的整治標準進行綜合整治;其他窯爐企業今後也將按計畫逐步進行整治或實行關閉。(三)其他對未入列本次關閉或整治範圍的其他各類陶瓷生產企業,一律不得生產各種琉璃瓦。對未列入本次關閉範圍,但營業執照中有涵蓋琉璃瓦經營範圍的企業,地方各級政府應要求企業作出不生產琉璃瓦的承諾,並督促企業變更相應的經營範圍,工商部門應及時依法辦理,環保部門變更其環境影響評價中相應的工藝流程。企業在關閉前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按照有關標準進行綜合整治。對營業執照中沒有琉璃瓦生產經營範圍或審批手續不完善而違規生產琉璃瓦的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切實維護合法企業的權益。

四、鼓勵政策

(一)獎勵政策各市(縣)、區政府要對轄區內在不同年度實施關閉的琉璃瓦企業給予差別化的獎勵,鼓勵企業儘早關閉。(二)轉產政策各地要鼓勵琉璃瓦生產企業關閉後轉產新上鼓勵類項目(指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以及不影響景觀的非窯爐項目,下同),轉產項目可以進入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或在原地轉產,各市(縣)、區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轉產政策扶持。(三)轉移政策鼓勵琉璃瓦生產企業進行跨區域產業梯度轉移,各地整治一方面要做好與市外有關地區對接工作,幫助企業獲得當地政府的各項政策扶持,另一方面要督促企業儘快按要求淘汰落後產能、拆除落後的設施裝置,防止落後產能轉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在市政府領導下,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對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的重大事項決策領導、組織推進和監督考核。各市(縣)、區政府要堅持“全市統一部署,市(縣)、區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成立相應的整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建立相應聯合執法機制和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經費,切實抓好整合整治工作。(二)強化監管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對各地區整合整治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各地區和部門要綜合運用法規、經濟、財稅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標本兼治,切實開展好琉璃瓦行業整合整治工作。各級監察部門要發揮行政監察作用,加強對各地各部門履行職責和落實任務的監督檢查。(三)維護穩定對列入關閉名單的企業,各地要根據企業實際制訂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特別要加強關閉過程中的安全工作,並妥善分流安置職工,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和糾紛,不留後遺症,切實做好整合整治過程中的社會穩定工作。(四)廣泛宣傳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琉璃瓦此次整合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要充分發揮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民眾積極參與並監督整合整治工作,強化媒體的監督,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合整治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