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主要適用範圍為:專利申請和授權專利的資助、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宣傳與培訓、優秀專利的實施與產業化、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的獎勵。
第二條 凡我區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的專利,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申報資助資金:
(一)當年度申請的發明專利和當年度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
(二)當年度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
(三)當年度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
(四)當年度申請發明專利累計達5件以上或當年度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累計達10件以上的單位或個人;
(五)當年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累計達3項以上或當年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累計達8件以上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資助標準
(一)當年申請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二)當年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
(三)當年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四)當年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300元。
(五)當年度申請發明專利累計達5件以上或當年度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累計達10件以上的,給予5000元單項嘉獎;申請量特別多的,可視實際情況加大獎勵力度;
(六)當年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累計達3項以上或當年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累計達8件以上的,給予5000元單項嘉獎;獲得授權特別多的,可視實際情況加大獎勵力度。
第四條 專利資助資金可對全區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與科技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專業培訓時所發生的宣傳、培訓費用實施補貼。
第五條 專利資助資金可對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條 專利資助的申報程式:
(一)資助申報工作一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定在每年的十一月份。
(二)申報專利資助須提供下列材料:
1.專利申請的資助須提供《南長區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原件一份;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一份,繳費收據複印件一份。單位申請的,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複印件一份;個人申請的,附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專利授權的資助須提供《南長區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原件一份;專利授權證書複印件一份,繳費收據複印件一份。單位申請的,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複印件一份;個人申請的,附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專利申請或授權的單項嘉獎須提供當年度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明細清單,並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授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授權人為單位的,須附單位執照複印件。
第七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1.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的監督。
2.區科技局在審核上報材料的基礎上,提出資助項目清單及當年優秀專利實施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名單等有關材料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後拔付專利資助資金。
3.專利資助資金在區專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區科技局按有關規定具體使用和管理。
4.提出申請的單位或個人,須經區專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報區專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方能從專利資助資金中支付資助獎勵。
5.申請資助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按規定程式進行。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的,已資助的資金全數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6.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7.本意見由無錫市南長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