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六)負責無城城市建設管理,指導管理村鎮建設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 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研究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綜合計畫及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修編等工作,組織無城城市規劃區的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負責管理無城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城市設計、城市勘測工作;指導縣經濟開發區建設規劃業務和規劃監察工作,指導村鎮規劃工作;負責審查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以及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負責城鄉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核在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驗收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許可證》。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全省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經濟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定製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無城城市建設管理,指導管理村鎮建設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規範村鎮建設,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綜合開發和村鎮建設的社會化服務;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監督村鎮建設抗震設防,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規劃和建設;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城城市市政設施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九)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國外建築市場。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縣人民防空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組織制定縣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組建並指導縣防空防災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隊伍建設與訓練工作。負責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協調、監督、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擬定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參與指導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縣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擔負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相關服務和保障任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廣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套用成果。編制人民防空年度預決算,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並實施監督檢查。承辦縣政府、縣人武部、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