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城鄉規劃局

負責組織審查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檔案。 負責組織審查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檔案。 負責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擬定。


無為縣城鄉規劃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縣編委《關於住房建設、規劃機構調整設定問題的通知》(無編[2012]15號),設定縣城鄉規劃局,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一、職責調整
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能劃入縣城鄉規劃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區的城市設計工作,協調指導相關專業部門編制行業專項規劃:指導編制村鎮規劃和各村鎮專項規劃;審查上報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和開發項目。
(三)組織開展全縣發展戰略性規劃研究;參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參與制定城市建設近期目標和年度建設方案。
(四)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核提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
(五)負責審核在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戶外廣告、裝飾工程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證》
(六)負責對全縣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負責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監督指導鄉鎮政府依法實施村鎮規劃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行政處罰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城鄉規劃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套用;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及開發利用工作。
(八)承辦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鄉規劃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關係,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檔案、保衛、保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關財務。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建議、議案、提案。負責局機關的黨群、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在行政審批方面,負責受理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受理、辦理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區內已審批項目“一書三證”的登記發放。 (二)規劃綜合管理股(掛法規監察股牌子) 負責組織全縣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承擔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行政處罰工作。負責規劃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規劃法規的宣傳、培訓。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監督、核實,審理、核實《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負責全縣規則區內建設項目的證後督察及規劃竣工核實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規劃用地管理股 負責組織審查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檔案。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擬定。負責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審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規劃建設管理股 負責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審理、核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區內臨時建設項目的審查,審理、核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的核查,建築單體的紅線定位和驗線。 (五)村鎮規劃管理股 負責對各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進行指導、監督。負責組織審查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檔案。負責鄉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擬定。負責鄉鎮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審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人員編制 縣城鄉規劃局核定事業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副局長2名、總規劃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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