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創會伊始,上海東鑫建築有限公司董事長錢揚東當選為第一任會長。2010年底,上海萬誠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伍俊峰當選為第二任會長。2013年1月26日,上海航源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先道當選為第三任會長,上海盈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范修榮當選為第三任秘書長。商會聘無為籍在滬知名人士戴復東、周光漢、王經長、許淶華、湯勝多、胡和平、梅舉擔任顧問,聘何義正、朱德宇、周勇、錢揚東、伍俊峰、張正國等人擔任名譽會長。商會現有執行會長二十四名,副會長三十五名,理事三十一名,會員八十五名。商會自2006年成立以來,會員企業涉及電力工程、工業製造、餐飲管理、房地產、建築裝飾、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等10餘個行業領域。
無為縣上海商會堅持“團結合作、共同發展、廣泛交流、回報家鄉”的理念,在服務會員、發展業務、提高會員素質、塑造商會形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無為縣上海商會是在滬徽商之家,是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滬皖兩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信息溝通與商情互動的紐帶,是一個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和良好信譽的團結、文明、務實、創新的商會。 無為縣上海商會不遺餘力地推進商會成員企業開展捐資助學等慈善活動,辦有會刊《無為人》,定期出版。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二OO六年八月,經無為縣工商聯批准,在上海市成立無為縣上海商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無為縣工商聯。
第二條 商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
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
益;為加強無為、上海兩地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繁榮無為經濟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三條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敦促會員遵守國家
和上海市的有關政策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扶持會員發展,做
好會員的服務工作。
第四條 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扶持會員發展,做好會員的服務工作。
第五條 大力加強同行業會員的業務聯繫,推動和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引導會員強強聯合,提升無為在滬企
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 積極做好無為、上海兩地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滬依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積極為無為、上海經濟共同發展構築平台,促進兩地之間的經貿往來、經濟合作、科技合作及文教、衛生
和信息交流。
第八條 加強與其他相關社會團體交流活動。
第九條 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投資舉辦經濟實體。
第十條 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促進無為、上海兩地經濟、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的協作,開展信息交流,開展培訓與諮詢服務,開
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對象為安徽省無為縣有關部門;無為老鄉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無為縣企業單位駐滬機
構及無為縣各類社會團體在滬機構。
(二) 個人會員對象為熱心支持家鄉事業的在滬無為老鄉。
凡自願申請並提出書面要求加入商會,願意接受商會章程、履行會員職責、繳納會費的上述對象,經商會理事會審
查同意,可接納為商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會員有權參加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取得商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 會員有權對商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 會員有退出商會的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熱心商會工作,向商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
(二) 積極參與商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商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 定期向商會反映和匯報會員的情況;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會員違反商會章程、長期不參加商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損害商會利
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 制定、修改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商會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商會終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執行會長若干名,副會
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根據需要可推遲或延長。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
人,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會長任期三年,根據需要可推遲或延長,可連選連任。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可連選連任。商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
商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人選
由秘書長推薦,報會長會議批准。
理事會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副會長、執行會長和會長;
(三) 負責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商會設立會長會議制度。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
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秘書長可列席會長會議。
會長會議職責: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 確定需要提交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
(四) 批准吸收新會員,決定會員除名或勸其退會;
(五) 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確定增補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執行會長;
(六) 指導商會下屬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