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息存款準備金制度

無息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內容無息存款準備金(URR)制度要求境內借款人或境外投資者按流入資本的一定比例以規定的幣種在中央銀行存放一定的日期,但不支付利息。 無息存款準備金的具體操作方法是:一筆從國外進入智利的資金,必須將其數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銀行,存期至多為一年,不支付任何利息。 所以,作為防止金融動盪的防護線,URR必將要在我國存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無息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內容

無息存款準備金(URR)制度要求境內借款人或境外投資者按流入資本的一定比例以規定的幣種在中央銀行存放一定的日期,但不支付利息。智利、哥倫比亞、巴西等國的實踐已證明 URR制度的可行性。其中,智利一直被作為最成功的典範。
20世紀90年代初期,巨額國際資本湧入智利,為減少外部衝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智利當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以“準備金要求”的形式建立對資本流入的監管。從性質上講,無息存款準備金屬於數量化的資本監管手段,其實質是徵收資本流入稅。通過設定準備金率,提高外資成本,在存在差異的國內外利率水平之間插入一個楔子,以提高本國貨幣政策的操作空間——既能控制國內的通貨膨脹又能減小經常賬戶赤字規模,而且不迫使央行放棄匯率政策。無息存款準備金的具體操作方法是:一筆從國外進入智利的資金,必須將其數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銀行,存期至多為一年,不支付任何利息。一般來說,不同期限的資金有不同的存期。如,期限60天的資金,存期為60天;期限在一年內的資金,存期等同於期限;期限在一年上的資金,存期為一年。在實踐中,URR的很多具體規定都發生了變化。1991年6月實施URR之初,貿易信貸並不包括在內,準備金率為20%,但一些私人部門很快找到了規避方法,將一些短期的外國間接投資虛報為貿易信貸所需要的配套資金。為杜絕管理中的漏洞,1992年5月準備金率提高到30%,存期被延長為一年,監管範圍擴大到貿易信貸和外國直接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1995年,監管範圍進一步擴展到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智利股票和國際債券的發行。1998年6月,為應對銅價格的下跌和國家經常項目赤字的增加,智利政府將準備金率降至10%,以尋求吸引更多的外國資金,在當年9月降為0,然而,相關法規仍要求外國資本在智利的停留期不得少於一年。自1991年6月到1998年9月期間,智利央行對準備金率、監管資金範圍、徵稅的幣種、存期、到期投資的再投資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補充。
URR在智利的成功運用為新興國家管理短期資本流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更重要的是,在防範金融危機第一條防線單個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第二條防線國家對銀行系統的常規監管不充足的國家,URR將作為抵禦銀行體系出現動盪的第三條防線。由於銀行能通過讓企業從國外借款並把收益轉移給他們的方式來規避上述監管,因此要求採取更寬泛的監管措施。金融穩定必須由限制國內所有實體借入國外短期資金的URR來支持。因而,借鑑智利URR制度經驗,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引進URR制度。

無息存款準備金制度套用前景展望

在URR如何實施問題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結論,目前這項制度已在智利、泰國等國得到成功的套用。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初步構架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徵收範圍。
沒有必要對所有的短期資本流入徵稅,所以暫時考慮除貿易信貸外,對所有債務性資本流入,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實施URR,要求境內借款人或境外投資者按流入資本的一定比例以規定的幣種在貨幣當局存放一定的日期,但不支付利息。同時,改革QFII,待條件成熟後逐步將審批制改為核准制,對所有流入資金均執行URR。
(二)徵收部門。
雖然無息存款準備金類似於徵稅,但畢竟不屬於直接徵稅措施,URR央行經常需要根據資金本流動狀況對準備金率、監管資金範圍、徵稅的幣種、存期、到期投資的再投資等方面進行不斷的修改和補充,而直接徵稅具有剛性,通常稅率的調整要經過立法程式而難以頻繁變動,因而資本流入稅的徵收許可權可臨時交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實施期限。
根據國際經驗,採取URR的經濟體至少應具備以下兩個特徵:單個銀行的金融風險意識淡薄,風險管理能力較差;整個銀行體系的監管能力較弱。只有當我國充分加強了對銀行體系的監管,並且不再需要以拒絕外國資金的方式輔助審慎監管,才可能取消URR。從我國目前銀行業的改革狀況來看,銀行在改進風險管理及金融監管水平方面要走的路還很長。所以,作為防止金融動盪的防護線,URR必將要在我國存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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