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坑儒[成語典故]

焚書坑儒[成語典故]
焚書坑儒[成語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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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書坑儒,又稱“焚詩書,坑術士(一說述士,即儒生)”,西漢之後稱“焚書坑儒”。秦始皇在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毀書籍、坑殺“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

簡介

【詞目】焚書坑儒

焚書坑儒 焚書坑儒

【同義詞】燔書坑儒(fán shū kēng rú)

【發音】fén shū kēng rú

【釋義】焚:燒;坑:把人活埋;儒:指術士。焚毀典籍,坑殺術士。比喻對文化的摧殘。

【示例】滿清入主中原,~多少次,殺了民族思想的人。(梁斌《紅旗譜》四二)

【用法】作主語、謂語、定語、賓語;指文化專制

【英文翻譯】Burning of books and burying of scholars

事件概述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公元前213年和公元前212年焚毀書籍、坑殺“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某些人認為秦始皇坑殺的乃是“術士”並不是儒生,但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坑殺的人“皆誦法孔子”。而且“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一語出自《史記·卷121·儒林列傳》,術音述,術士,即述士;述士即儒士)的事件。

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進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見解,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採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丞相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焚書

《史記·秦始皇本紀》: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齊人淳于越反對當時實行的“郡縣制”,要求根據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駁斥,並主張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學誹謗朝政。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民間醫藥卜筮種樹之書以及不屬於博士館的私藏《詩》、《書》等也限期交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想學法令的人要以官吏為師。此即為“焚書”。

坑儒

《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聞(侯生、盧生)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巿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鹹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訞言以亂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阬之鹹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益發謫徙邊。始皇長子扶蘇諫曰:“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蘇北監蒙恬於上郡。
《史記·儒林列傳》: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
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方士盧生、侯生等替秦始皇求仙失敗後,私下談論秦始皇的為人、執政以及求仙等各個方面,之後攜帶求仙用的巨資出逃。秦始皇知道後大怒,故而遷怒於方士,下令在京城搜查審訊,抓獲460人並全部活埋。

影響

1、加快了秦朝的滅亡
秦始皇焚書坑儒,意在維護統一的集權政治,反對是古非今,打擊方士荒誕不經的怪談異說,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和秦始皇採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2、造就了中國“大一統”格局
“焚書坑儒”一直是秦始皇殘酷暴戾的證據,被後世天下學人唾罵了兩千多年,以至於現在某些人一想到這個歷史事件,仍然耿耿於懷,恨不能掘墓鞭屍,恨不能穿透兩千多年的時空,對秦始皇敲骨吸髓.這種仇恨實際上是後來的文人們潛意識裡面的集體恐懼,是一代代傳承下來的.從感情上來說,老僧也覺得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手段過於激烈,對當時的儒生們的確是太過殘酷,他完全可以採取更緩和的一些方法.不過如果要評價一個歷史事件,最好從該事件產生的效果來評價,而不要採用道德或者感情的標準.那么焚書坑儒的歷史效果是什麼呢?我認為通過這件事情之後,造就了中華民族大一統的歷史格局.
3、產生了嚴重的損失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為統制思想文化而採取的措施.戰國時期,由於社會關係發生的激烈變動,學術界呈現出一種學派林立、百家爭鳴的局面.至其末年,諸國由分裂歸於統一;與之相應,思想文化也出現了力求兼收並蓄、冶熔各家學說於一爐的趨勢.秦始皇統一六國後,運用封建國家的權力,強制推行思想文化的統制政策.焚書坑儒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發生的.前213年,秦始皇在鹹陽宮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重提恢復分封制的主張,認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丞相李斯反駁指出,時代不同,治理方法也應有所不同.儒生“不師今而學古”,“道古以害今”(《史記·秦始皇本紀》),如不禁止,不利於政令的貫徹執行,統一局面將遭破壞.因此建議:凡《秦紀》以外列國史書皆焚毀;除博士官外,私藏《詩》、《書》、百家語者,限期交官府燒毀;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滅族;官吏知情不舉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面,罰四年築城勞役;僅醫學、卜筮、種樹(農業)之書不燒.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秦始皇批准李斯建議,下令施行.這就是焚書事件.次年,又發生了坑儒事件.從性質上講,坑儒是焚書的繼續,但起因有所不同.秦始皇晚年,為求長生不老,寄希望於方士尋覓仙藥.因此,方士盧生、侯生等很受寵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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