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台州商會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商會簡介

目前,在疆台州人約8萬人,主要從事塑膠製造、房地產、礦業、橡膠、石油、棉紡、建材、五金機電、服裝鞋帽、日用百貨、運輸物流、餐飲娛樂、邊貿等行業。總投資額約320多億元。
多年來,商會本著為會員服務,為在新疆的台州籍企業、台州人服務的宗旨,促進會員間的合作與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台州籍企業形象,以新疆即將迎來的大建設、大開放、大發展的重大歷史性機遇為契機,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為新疆的跨越式發展和台州經濟的高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烏魯木齊台州商會
英文名稱:Urumqi 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性質:烏魯木齊台州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和協調下,經烏魯木齊市民政局依法登記,由在新疆積極參與大建設、大開發、大發展的台州籍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台州籍投資企業及各行業工商戶服務,密切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台州籍投資企業在烏魯木齊的合法權益,引導其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台州人形象,組織台州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協調同業關係,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新疆的跨越式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台州籍企業來烏魯木齊發展並成為烏魯木齊和台州兩地經濟技術協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烏魯木齊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烏魯木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台州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烏魯木齊台州商會的辦公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令法
規;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和政府有
關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協調關係、
疏通渠道,如遇天災人禍、募捐資助救濟,為會員介紹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貨源組織渠道和銷售渠道等商情信息,提供介紹經營倉儲、生產、住宿等場地,尋找項目合作夥伴等服務。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的不斷發展;
(四)組織和促進企業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
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協調同業關係,制定並推選本會會規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揮台州企業的整體優勢;
(五)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六)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七)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烏魯木齊台州商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烏魯木齊的台州籍企業、個人,且經營穩定、信譽良好的;
(四)部分烏魯木齊相關部門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多繳不限);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 、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監事,由監事長提名,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設定,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和檢查商會《章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督促會員大會及本會重大決議的貫徹落實;
(二)監督檢查商會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報告;
(四)定期進行商會財務審計,並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五)監督商會領導集體及辦公室人員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並進行糾正)
(六)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可由3名監事會成員(含監事長)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的動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以上人員名額分配:三區二市四縣各2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如人員變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涉及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商會事業,以大局為重,有良好奉獻精神;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本會實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分工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創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