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蘭察布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本區司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受區人大常委會和區人民政府委託,參與有關檔案的起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組織管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傳憲法、法律和法治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成就,開展普及法律常識工作,促進憲法、法律實施;
四、指導和監督轄區律師機構、人員及各項業務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轄區公證機構、人員及公證業務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鄉鎮、街道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轄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司法助理人員;負責本區“148”法律服務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刑釋解教人員開展安置幫教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
十、負責本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司法幹警的業務、崗位培訓;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銜的報批及管理工作;
十一、履行依法治區辦公室的職能;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和行政事務,協調機關及局屬各部門的工作;
2.負責調查研究和擬定有關司法行政工作政策法規,制定工作制度;
3.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統計、收發和後勤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5.負責全系統的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6.負責司法行政經費和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和局屬科室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8.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黨建、黨風廉政、精神文明、行風評議、綜合治理、信訪、計生工作;
9.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保障管理;
10.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銜的報批及管理工作。
二、宣傳教育股:
1.制定本區的普法宣傳、依法治區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區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3.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驗收本區內各部門、各單位的普法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4.組織普法培訓、考試和普法合格證的頒發;
5.指導司法所開展普法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6.開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調查研究工作;
7.開展與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有關的其它工作。
三、基層基礎股:
1.指導管理基層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指導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業務建設,負責對司法所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3.擬制全區基層司法所的發展規劃,指導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規範化建設;
4.負責組織全區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負責辦理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機構的執業證書、執業資格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法律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情況,負責對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調查法律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案件,並向局領導班子和上級司法行政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5.制定有關安置幫教工作的計畫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安置幫教工作規定、制度的起草工作;
6.了解、掌握安置幫教工作情況,指導、檢查、監督安置幫教工作,研究、解決安置幫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置幫教工作;
7.提出表彰、獎勵安置幫教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建議;
8.組織開展區安置幫教辦公室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社區矯正辦公室:
1.負責推進轄區內社區矯正工作;
2.研究制定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步驟及方法;
3.督促、檢查和指導社區矯正和社會志願者的工作;
4.負責審查社區服刑人員的記分考核,審批和申報社區服刑人員的獎懲事宜;
5.做好與各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工作;
6.組織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社會志願者的培訓工作;
7.做好矯正工作的統計、報表工作。
五、財務室:
1.認真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審核經費開支。
2.負責記好、管好會計賬目,及時結賬、報表,做到賬據、賬款、賬賬相符。
3.按期向局長匯報經費收支情況,及時反映財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嚴格履行財務審批手續,管好現金,不經領導批准,會計審核,不得報銷票據,不得私自付出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