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1、不再保留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將其職責整體劃入農牧業局。農牧業局不再掛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牌子。
2、增加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能。
3、增加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管理的職責。
4、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5、加強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6、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市委、政府關於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研究擬訂全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完善農村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全市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健全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牧區土地(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農牧民籌資酬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組織落實促進農牧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畜產品質量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牧業最佳化區域布局,指導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農牧業生產的統計工作;負責農牧業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負責奶業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市農牧業產業化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及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對農牧業龍頭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農畜產品加工業和基地建設;研究擬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擬訂鄉鎮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牧漁業優質新品種的繁育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開展農作物、畜禽水產良種、牧草種子和水產苗種的培育、引進、調出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各類良種、苗種及飼料生產和質量的監測工作;依法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組織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七)負責農藥藥政藥檢、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藥檢工作,並監督實施獸醫、獸藥飼料行業標準;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及其它產品的防疫、檢疫工作,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
(八)負責開展草原資源保護、草原生態環境監測和治理、草原建設和開發利用及草原管理工作;負責草原防火的組織協調工作。
(九)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工作;研究和制訂全市農畜水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預測和提供農牧業市場信息、農畜產品及生產資料供求信息等。
(十)擬訂農牧業科研、技術推廣和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負責指導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承擔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科技人員和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負責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對農牧業科研項目、重點建設項目、科技推廣項目做好遴選、立項、申報和監督實施;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草場、漁業水域、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政府和自治區農牧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牧業局內設17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會議組織、綜合性材料起草和機關文電運轉、政務信息、督查工作;負責機關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安全生產保衛、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和人事勞動統計工作;負責農牧業系統科技人才、技術推廣和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局屬單位和系統內職工的年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提出全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的有關政策建議;編制本級農牧業系統的年度部門預算、審核,編報本系統各行業的年度決算;管理全局財務核算及本系統的各項資金,監督檢查各項資金的運轉情況;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負責農牧業法律法規的執法和監督執行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和普法學習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農牧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農牧業行政複議,組織農牧業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牧區土地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政務公開工作。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體系、全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與規範化管理;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六)發展計畫與經濟合作科
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承擔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引導農牧業結構調整;承擔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牧業資源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承辦農牧業涉外事務,承擔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工;承辦農牧業對外援助的有關事項;協調管理市與有關農牧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與交流事務。
(七)科技教育科
擬訂農牧業科研、農牧業科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農牧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申報工作;組織農牧民從業技能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承擔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牧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農牧業科技特派員管理工作;負責農牧業各學會、協會工作和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八)種植業管理科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協調、組織實施農業保險工作;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負責農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和漁業標準化管理;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九)畜牧業科(奶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生產布局和結構調整工作;發布畜牧業牧情信息,組織抗災保畜工作;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養殖業重大技術項目推廣;負責養殖業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奶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奶業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草原科(草原防火辦公室)
擬訂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草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草原監理和草原生態監測;負責牧草種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與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牧草種子的化驗監測;負責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及物資儲備工作;負責草原防火應急預案制定,做好草原防火各項制度的落實工作。
(十一)飼料科
擬訂飼料行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飼料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管理飼料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
(十二)鄉鎮企業管理科
擬訂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引導農牧民創業的規劃、計畫和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休閒農牧業、旅遊農牧業等農村牧區二、三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鄉鎮企業統計工作;指導鄉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十三)農牧業產業化科
擬訂農牧業各主導產業和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產業化、農畜產品加工業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負責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對轄區內市級以上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監督管理;引導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負責全市農牧業產業化和農畜產品加工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
(十四)農畜產品質量監管科
承擔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水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審計科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和檢查。負責所屬單位和旗縣市區農牧業項目資金審計。
獸醫局(防疫監督科、醫政藥政科)
(十六)防疫監督科
擬訂動物疫病防控和檢疫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動物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獸醫行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十七)醫政藥政科
負責獸醫醫政、藥政行業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獸藥和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管理;擬訂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獸醫生物安全管理;負責獸醫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經濟工作。
四、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