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印發《烏蘭察布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申請條件
1、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個人、單位部分均需繳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在定向用於本人、配偶及子女(父母)購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和購買公寓式住宅、自用車庫、商住房(住宅部分)及裝修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住房公積金賬戶暫時封存或單位集中封存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並重新繳存後,其住房公積金封存期可視同連續繳存期累計。
3、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期不滿6個月的職工不能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4、已退休的職工,不能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5、本人及其配偶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申請人及配偶未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且申請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
7、借款人還清上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後,不能用同一購(裝修)房行為再次申請。如有新的購房或裝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上筆公積金貸款還清時間不限定。
8、父母可用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子女購房行為申請公積金貸款。子女可用父母的購房行為申請公積金貸款。
9、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定。
申請材料
1、公共材料
(1)申請人及其配偶身份證、結(離)婚證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借款人近期一寸照片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用子女或用父母所購住房申請貸款,需提供子(女)、父(母)的關係證明。
(3)借款人配偶是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職工,提供單位工資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及財務章)及銀行卡3個月內的流量單;個體經營者提供有效期半年以上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最近6個月的納稅稅票。
(4)借款人配偶為退休職工的,提供退休證(或單位退休證明)和社保部門出具的工資證明。
(5)借款人為民企、私企(包括為國企輸送勞務人員的人力資源派遣公司)的,需提供和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務契約。
2、購、建(裝修)房行為材料:
(1)購買期房申請貸款的,需提交自購房契約簽訂之日或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4年內的網簽契約原件和不低於20%首付款收據(發票)原件。
(2)購買現房的需提交自購房契約簽訂之日或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4年內的網簽契約(購房契約)複印件和全款收據(發票)複印件(上述兩項複印件需加蓋房產部門印鑑確認)及所購房產證原件,辦理房產證的相關稅費發票原件。
(3)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交過戶2年內房屋買賣契約、過戶相關稅費發票原件、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過戶前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需加蓋房產部門印鑑確認)。
(4)回遷安置房需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後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需提交辦理時間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2年內的所購回遷安置房產權證原件、回遷契約(協定)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房產部門印鑑確認)、辦理房產證的相關稅費發票。
(5)購買烏蘭察布市範圍之外(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自住住房的需提交自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2年內的網簽購房契約原件及機打稅票原件,且需確認能在當地房產部門辦理期房預告登記方可申請貸款。
(6)申請公積金裝修貸款的,需提供與裝修公司簽訂的真實有效的裝修契約、辦理時間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內(含十年)的申請公積金裝修貸款的自住住房產權證原件及裝修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資質證明。
辦理地點
集寧新區三陽開泰住建委一樓大廳1-4號視窗。
辦理時間
除法定節假日及公積金年中結息(每年六月底到七月初)外均可正常辦理;貸款抵押手續辦理齊全的,自貸審會審批完畢至發放貸款,不應超過五個工作日。如遇審核未通過,辦結時限應以重新提交申請的日期進行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