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能源協會

協會簡介

烏海市能源協會通過選舉產生會長單位1家、常務副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20家,討論通過協會理事單位51家,會員單位130家。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及烏海市能源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本市能源行業結構的最佳化和技術進步,促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綜合利用,提高能源行業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嚴格自律,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為目的。代表會員和行業利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本市能源行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機構設定

烏海市能源協會內設綜合事務部和業務發展部兩個部門。
綜合事務部:
1、負責能源協會財務管理工作。
2、負責相關政策信息的收集、篩選和發布。
3、負責能源協會相關檔案的起草、收發以及歸檔。
4、負責會員單位的資料歸檔和管理。
5、負責能源協會的刊物出版和網頁製作與更新。
6、負責能源協會的考勤和請銷假管理。
6、負責能源協會的日常事務、文秘工作以及車輛管理。
業務發展部:
1、負責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2、負責收集能源協會會員單位的相關資料。
3、負責定期公布能源行業動態交易信息。
4、組織聘用專家成立專家委員會。
5、負責組織會員單位員工培訓。
6、負責評選年度優秀企業。
7、負責對會員單位產品價格和質量進行調整和控制。
8、負責與能源行業業務發展相關的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的名稱是:烏海市能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Wuhai City Energy Association縮寫WCEA 。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烏海市從事能源生產、運銷的企業和相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等團體依法自願組成的,以維護能源行業整體利益和協會成員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性的能源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及烏海市能源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本市能源行業結構的最佳化和技術進步,促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綜合利用,提高能源行業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嚴格自律,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為目的。代表會員和行業利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本市能源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本會所稱的能源行業,是指與利用能源有關的生產、經營,以及能源產業鏈上的上下游企業。
第五條能源產業的發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控制總量、科技進步、最佳化結構、綜合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制定涉及能源行業的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時,按有關規定,應當事先聽取本會的意見,或者組織有關本會參加的聽證會。
第七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烏海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烏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本會住所:烏海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九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政策諮詢,信息、技術諮詢服務,中介服務,培訓企業人才,促進與其他地區間交流交往,維護能源生產企業和能源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貿易,規範市場運作,保證公平競爭,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和授權對本市全行業的煤炭經營資格證進行初步審核,負責制定本市全煤焦化行業的鐵路運輸計畫等。
第十條本會的任務:本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的整體利益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會的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政府能源行業結構調整方案和實施辦法,向企業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溝通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聯繫。
(二)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和授權,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及時分析能源市場變化情況,向會員單位通報市場需求和市場預測情況,為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三)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和授權,對本市全行業的煤炭經營資格證進行初步審核;負責制定全行業的鐵路運輸計畫。
(四)開展調查研究,建立企業檔案,為政府能源產業結構調整和能源企業的布局、技術改造提供決策依據。
(五)參與市場準入、節能減排、扶優汰劣等工作,參與制定、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組織行業標準的內部自審及推進實施。
(六)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立法調研,向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以及相關的法律服務。
(七)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生產總量,調控市場價格,維護能源行業的整體利益。
(八)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營造能源行業良好的生產和行銷環境。
(九)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易、科技攻關、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推薦大專院校的優秀畢業生到能源企業就業。開展“職業經理人”的考評、認證工作,提高能源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生產、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十)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行業協會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公共管理事務和業務活動,根據國家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雙方應簽訂服務協定,由政府向協會實施購買服務,按酬付費,經費在本級財政中支出。
(十二)行業協會開展能源行業的評比表彰活動,對能源行業的“十佳”企業和優秀企業家以及誠信經營的生產和運銷企業定期進行表彰。
(十三)承擔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熱心從事能源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均可加入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自願並擁護本會的章程,按時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生產企業、運銷企業及與能源有關的產業鏈上的上下游企業;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且與能源行業有關的行業組織、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
(二)個人會員:能源行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知名人士和熱心於能源事業的各類人士等。
第十二條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需簡要說明本單位的規模、主要產品、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查後,對符合會員資格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機關發給會員證即為本協會會員,未經批准的應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監督、檢舉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利益。
(二)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除名,並交回會員證:
(一)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執行本會協調意見,經勸告不改。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且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的會員3年內不得再吸收為會員。
第十六條本會尊重會員單位的經營秘密和個人會員的隱私權,為企業和個人保守秘密。未經企業或個人同意不發布某個企業和有關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個人秘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本會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主持。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在半數以上會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討論和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本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通過民主協商,由有影響、能代表行業優勢的會員差額選舉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由市分管領導擔任。會長、副會長由部分大企業負責人擔任、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成員資格:符合能源產業政策的能源生產企業;重點能源產、運、銷管理企業;能源產業鏈上的上下游企業;從事能源研發的科研院所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高等院校;扶持能源產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為能源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專家和學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討論批准新會員,表決勸退或除名會員。
(四)提出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五)提出並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改意見。
(六)審議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七)確定和調整本會辦事機構。
(八)決定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及會員單位。
(九)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人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享受第二十五條(二)、(三)、(四)、(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由會長主持。會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必要時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檔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特殊情況時,會長行使特別裁定權。
(五)有權委託常務理事會其他成員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政治素質好,在能源行業中有較大影響,而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本會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工作計畫,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設立,綜合事務部、政策信息部、業務發展部,市場交易部、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和總量調控與價格協調委員會等內部機構。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的職權:
(一)對理事會及理事會會長負責。
(二)主持秘書處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理事會會長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實施行業自律,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形式;是能源企業和會員單位誠實守信、遵章守紀、公平競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行業自律的主要目標
(一)生產總量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及會員單位的生產能力,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量,按比例減產,防止出現能源生產過剩的局面。
(二)價格自律。根據市場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議,組織生產、經營企業研究制定我市周邊地區統一的能源行業基準價,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發布價格指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環境保護自律。引導、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落實政府的相關政策,引進和開發先進技術,努力做到低排放,少污染。
(四)循環經濟自律。能源生產、經營企業要最有效的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環流程,原則是資源“減量化,再使用,可循環”,延長產業鏈條,互為源頭,互為依託,共同發展。
(五)社會責任自律。企業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承擔社會安全、國家發展、社區建設、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責任。能源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關心員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生產積極性。要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遵章守紀,依法納稅,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六)市場行銷自律。維護行銷秩序,防止競價傾銷、約束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七)清潔生產自律。引導能源生產企業遵守國家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和協調能源生產企業根據國家制定的清潔生產標準,自覺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使污染物產生量、流失量和治理量達到最小,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八)安全生產自律。積極組織和協調能源生產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與有關管理部門相配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九)質量、品牌自律。要通過技術和產品標準的制定與測評,引導企業強化質量管理,擴大優質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占有率。杜絕假冒偽劣產品衝擊國內外市場,加快品牌的創建工作。
(十)企業形象自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引導企業深入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走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逐步樹立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條:自律實現途徑:
(一)本會根據需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的活動適時制定專門的自律規範。
(二)本會要發揮協調功能,及時調理生產、經營企業間的摩擦與糾紛,促進企業的個別行動變成協調一致的行業行動。
(三)董事長、總經理、高層管理人員自律意識的建立和全體職工的自覺行動是實施自律的關鍵。為了實現行業自律目標,本會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專題培訓,加快培育一支有自律意識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從而快速、高效地實現全市及周邊地區能源行業自律的總體目標。
第三十三條: 激勵機制:對行業自律好的企業,要實行如下優惠待遇;
(一)本會在評選“十佳”企業時要予以優先考慮。
(二)要對行業自律好的企業給予良好的信譽支持。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技術等服務。
(四)優先安排鐵路運輸計畫。
第三十四條:約束機制:自律秩序可以視為法律所要規範秩序的延伸。生產、經營企業要相互監督,自覺遵守自律規範。對嚴重違反的要建議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在運銷、投資、信貸、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年檢等方面對其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並要在媒體上予以曝光,是會員單位的要提出批評、勸其退會,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資助與捐助。
(三)利息收入。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經費支出主要有:
(一)本會開展活動的支出。
(二)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及其他支出。
(三)本會聘任人員和聘任專家的報酬及差旅費支出。
(四)本會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七條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必須由兩人擔任或兼任。認真進行財務核算,定期進行財務審計。
本會的財務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請求本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以保證本會財產和經費的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報民政廳備案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出本會解散或由於合併、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在15日內立即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審議,解散議案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為有效。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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