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氯鹼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

協會概況

烏海市氯鹼協會是由烏海市境內依法註冊的氯鹼、電石、石灰石生產及經營企業和從事氯鹼專業教學、科研、設計、設備開發製造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業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採用行規、行約形式對行業實行協調、服務、監督、自律,並協助政府進行巨觀調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業務範圍包括:開展地區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信息收集與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組織專家對市屬審核範圍內的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企業的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能源審計及節能規劃報告進行審核;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的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行業內生產企業準入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負責制定本行業的鐵路、公路運輸計畫等15個方面。

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烏海市氯鹼協會於2009年5月19日正式成立。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馮玉臻,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武文俊出席成立大會。
烏海市氯鹼協會是由烏海市境內依法註冊的氯鹼、電石、石灰石生產及經營企業和從事氯鹼專業教學、科研、設計、設備開發製造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業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採用行規、行約形式對行業實行協調、服務、監督、自律,並協助政府進行巨觀調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業務範圍包括:開展地區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信息收集與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組織專家對市屬審核範圍內的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企業的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能源審計及節能規劃報告進行審核;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的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行業內生產企業準入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負責制定本行業的鐵路、公路運輸計畫等15個方面。
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烏海市氯鹼協會
英文譯名:Wuhai City Chlor-Alkali Association
縮 寫:WCC-AA
第二條 氯鹼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烏海市境內依法註冊的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生產、經營企業,從事氯鹼專業教學、科研、設計、設備開發製造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採用行規、行約形式,對行業實行協調、服務、監督、自律,並協助政府進行巨觀調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烏海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烏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上級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烏海市海勃灣區新華東街5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地區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信息收集與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組織對市屬審核範圍內的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企業的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專家審核;
(四)組織對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企業進行能源審計及節能規劃報告進行專家審核;
(五)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的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行業內生產企業準入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負責制定本行業的鐵路、公路運輸計畫;
(六)對行業內的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企業資源配置提出專家審核意見;
(七)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評審和推廣套用;
(八)組織行業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技術諮詢,創辦行業內部刊物;
(九)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一)組織開展市內外行業經濟技術交流研討與合作;
(十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三)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發展會員,壯大協會力量;
(十四)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五)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採取會員制,會員分為有單位會員、特定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經營、學術、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1.市內從事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生產及與其關聯產業的生產,具有相當的生產經營條件與水平,符合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規定的生產企業;
2.市內從事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的經營、進出口的經營企業;
3.從事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相關專業,而且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和作用的教學、科研、設計單位;
4.原國家機關部門長期從事氯鹼、電石、石灰及石灰石行業管理的工作人員可作為特定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組織調查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或理事會授權的機關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關心協會積極參加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會費標準為年500元;團體會員標準為會長單位年10萬元;副會長單位年2萬元;理事單位年1萬元;會員單位年5000元。);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且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的會員2年內不得再吸收為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提出名譽會長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會長、副會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安排落實會長交辦的工作,對協會緊急工作任務有權立即組織落實,然後再匯報。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行業自律,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和會員單位誠實守信、遵章守紀、公平競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業自律的主要目標
(一) 生產總量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及會員單位的生產能力,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量,按比例減產,防止出現生產過剩的局面。
(二) 價格自律。根據市場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議,組織生產、經營企業研究制定我市周邊地區統一的行業基準價,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發布價格指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 環境保護自律。引導、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落實政府的相關政策,引進和開發先進技術,努力做到低耗能,少污染。
(四) 社會責任自律。企業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承擔社會安全、國家發展、社區建設、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責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關心員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生產積極性。要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遵章守紀,依法納稅,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五) 市場行銷自律。維護行銷秩序,防止競價傾銷、約束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六) 清潔生產自律。引導生產企業遵守國家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根據國家制定的清潔生產標準,自覺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使污染物產生量、流失量和治理量達到最小,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七) 安全生產自律。積極組織和協調生產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與有關管理部門相配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八) 質量、品牌自律。要通過技術和產品標準的制定與測評,引導企業強化質量管理,擴大優質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占有率。杜絕假冒偽劣產品衝擊國內外市場,加快品牌的創建工作。
(九) 企業形象自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引導企業深入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走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逐步樹立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九條 自律實現途徑:
(一) 本會根據需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的活動適時制定專門的自律規範。
(二) 本會要發揮協調功能,及時調理生產、經營企業間的摩擦與糾紛,促進企業的個別行動變成協調一致的行業行動。
(三) 董事長、總經理、高層管理人員自律意識的建立和全體職工的自覺行動是實施自律的關鍵。為了實現行業自律目標,本會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專題培訓,加快培育一支有自律意識的高素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從而快速、高效地實現全市及周邊地區行業自律的總體目標。
第三十條 激勵機制:對行業自律好的企業,要實行如下優惠待遇;
(一) 本會在評選“十佳”企業時要予以優先考慮。
(二) 要對行業自律好的企業給予良好的信譽支持。
(三) 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技術等服務。
(四) 優先安排鐵路、公路運輸計畫。
第三十一條 約束機制:自律秩序可以視為法律所要規範秩序的延伸。生產、經營企業要相互監督,自覺遵守自律規範。對嚴重違反的要建議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在運銷、投資、信貸、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年檢等方面對其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並要在媒體上予以曝光,是會員單位的要提出批評、勸其退會,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含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會議,生活交通補貼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預決算情況。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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