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導班子成員
局 長: 邱作榮
副局長: 胡培林 王培剛
紀檢監察員: 喬璽忠
局長助理: 楊廣興
業務中心主任: 范淑珍
二、辦公地點
紅旗大街南路
五、領導分工及內設人員安排:
(一) 局領導分工:
局 長: 邱作榮 主持旗國土局全面工作。負責黨建、人事、財務、辦公室以及土地利用和礦權設定、延續、變更的審核工作。
副局長: 胡培林 協助局長負責全旗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含礦業秩序治理整頓)、礦產資源有關的信訪案件和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工作。分管礦管股、勘查股。
副局長: 王培剛 協助局長負責土地利用、規劃測繪、地籍管理、土地儲備、土地整理及與土地有關的信訪案件和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工作。分管用地股、規劃測繪股、地籍股、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紀檢監察員:喬璽忠 主抓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局長負責執法監察、國土資源信訪、國土資源市場交易、綜合治理、行政效能建設工作。分管監察大隊、信訪辦公室、交易所。
局長助理: 楊廣興 協助局長負責機關黨務、普法宣傳工作,協助王培剛副局長做好土地項目整理實施中的協調聯繫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股。
業務中心主任: 范淑珍 協助局長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工青婦工作。分管工會、青工委、婦聯。
(二)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國土資源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檔案管理、人事管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編制全旗國土資源系統培訓計畫,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
2. 地籍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旗土地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和地籍統計及匯總上報;負責日常地籍管理和檔案管理,負責土地確權和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和抵押等工作。
3. 土地利用股
(1)承擔全旗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調控、土地資產處置、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工作,編制土地出讓方案;規範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更新;負責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的備案;負責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指導建設用地置換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土地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與利用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全旗基本農田、耕地保護工作,負責管理全旗耕地儲備庫建設及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有關政策落實的監督和指導;承擔對蘇木(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全旗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事項的申報工作。
4. 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全旗國土資源管理的辦法措施;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全旗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主持聽證、信訪案件的複查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負責局黨務管理工作。
5. 規劃、測繪股
(1)組織編制實施旗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實施全旗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指導蘇木(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建設的編制並實施管理;參與編制和審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調查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和尋估考核;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及專項投資管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報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全旗測繪工作的行業行政管理,指導全旗測繪工作;負責對全旗測繪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6. 地質勘查股
組織協調全旗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協助地勘單位申報國家、自治區市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旗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全旗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依法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等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探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
7. 礦產管理股
(1)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及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整頓工作;負責本旗許可權內的採礦權新立、變更、延續、抵押、註銷和發證管理工作及採礦權轉讓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證的採礦權受理、初審、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全旗礦業權市場建設,組織實施屬市發證的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屬市發證的採礦權使用費的收繳;調處採礦權糾紛,組織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
(2)組織實施全旗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實施全旗礦產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礦泉水、地質遺蹟資源、礦山地質環境等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法規和政策;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編制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防治地質災害規劃;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8. 交易所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工作,編制土地出讓方案;規範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負責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工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提供場所和服務,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提供政策和信息諮詢;報送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信息。
9. 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礦管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旗範圍區內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及測繪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調處糾紛,協助政策法規股搞好接待國土信訪;做好全旗國土資源動態巡查,整頓土地、礦業秩序,立案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案件;與城建、公、檢、法、司等部門搞好協調工作,協助人民法院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予以強制執行;承擔本局行政應訴任務。
10. 土地整理收儲中心
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及對開發耕地的監督檢查驗收;負責對經過批准的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工作。負責對全旗範圍內徵用的土地和政府代征土地的收儲工作;負責及時上報旗政府按土地儲備計畫選擇擬儲備土地的可行性報告,管理和運作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市場需求,收回、收儲本轄區內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
11. 檔案館
負責各項業務文字擋案的整理,裝訂,歸檔;要編制案卷檔案目錄;健全檔案檢索工具;積極主動為單位各項工作提供服務;建立檔案借閱利用制度。
12. 大佘太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大佘太鎮、明安鎮、小佘太鎮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監管轄區內土地和礦產的保護、開發、利用情況,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完成上級交辦的地籍管理和權屬登記發證等基礎性工作;負責蘇木、鎮所在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協助上級做好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協調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幫助變更調查;完成旗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13. 白彥花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白彥花鎮、先鋒鎮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監管轄區內土地和礦產的保護、開發、利用情況,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完成上級交辦的地籍管理和權屬登記發證等基礎性工作;負責蘇木、鎮所在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協助上級做好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協調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幫助變更調查;完成旗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14. 新安國土資源中心所
負責新安鎮、西小召鎮範圍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監管轄區內土地和礦產的保護、開發、利用情況,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完成上級交辦的地籍管理和權屬登記發證等基礎性工作;負責蘇木、鎮所在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協助上級做好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協調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幫助變更調查;完成旗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國土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旗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旗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自治區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參與全旗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旗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旗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旗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全旗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全旗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承擔全旗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
(四)負責規範全旗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旗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全旗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檢查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旗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旗地籍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旗重大土地專項調查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農牧業部門指導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旗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全旗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審批的審查;負責全旗礦產資源綜合管理,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進行礦產資源的統計和分析;依法對全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採礦權進行初審;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旗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旗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對全旗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地質勘查單位地質資料匯交;參與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成果的評審。
(十)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協調和監督全旗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各項國土資源規費並負責管理;協助財政稅務部門征繳有關稅費;負責本局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上級和旗財政撥予的專項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二)負責全旗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全旗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規劃,組織建立信息網路系統,負責推廣和套用國土資源信息技術。
(十三)負責全旗測繪事業工作。組織編制全旗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負責測繪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及套用工作;依法管理全旗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和測繪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與履行職能相應的責任。
(十五)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