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Fire hazardous Hazardous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圖片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Fire hazardous area;Fire and explosion Hazardous Locations)。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目前的定義比較混亂,在我國的大多數地區,一般把液化石油氣站、加油站、油漆廠等定義為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而全國範圍內,目前只有江蘇省把商場和電影院也定義為“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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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的5月1號開始實施的新消防法中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最高處拘留 5天的處罰。由於新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六個一律”中並沒有詳細而明確定義商場、電影院屬不屬於法律中的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因此存在各人理解的伸縮空間問題;當然,為確保國慶消防安全,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全國公安消防部隊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各類消防違法行為,其中明確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天,這說明特殊時期或者非常時期可以為了公共安全而採取一切從嚴、從緊的高壓態勢,所以,“新消防法規定在商場、影院內吸菸一律拘留5天”的說法可能是一種誤讀。在江蘇的商場影院內吸菸將一律被拘留5天,在全國範圍並沒有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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