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瀘州市龍馬潭區委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瀘龍委發〔2010〕14號)精神,設立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簡稱區農林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區水務農機局承擔的農業機械管理職責劃入區農林局。
(三)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機耕道規劃建設管理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職責。
(五)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七)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八)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九)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主要職責:(一)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負責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的監督管理。
(六)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薄膜、食用菌種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負責擬訂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和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區農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拖拉機的安全監理工作。
(八)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區內植物的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區內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制定全區農、林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區級農業、林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林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有關地方林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七)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制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方針、政策,負責林業法制工作,承辦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工作;負責監督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計畫下達、執行和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承辦林地征占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依法指導退耕還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組織實施工作;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各類生態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負責全區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及管理;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九)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制訂全區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協調森林防撲火和實施重點林區森林防火預防、撲救措施及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網路化建設;掌握全區森林火災情況,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區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
(二十)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指導全區林業產業基地建設,發展壯大加工規模,有效利用林業資源,提高林農收入水平。
(二十一)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制定全區林業發展規劃、計畫;負責林業建設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管理林業專項資金及其他有償資金。
(二十二)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二十三)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四)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辦公室(信訪辦)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雙擁、安全、保密、宣傳、選舉、督查督辦、績效管理、政務信息、愛國衛生、網路管理、維穩(綜治)、計畫生育(計生“三結合”)、健康教育、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指導農業、林業、農機行業安全生產。
(二))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農業經濟發展股
擬訂全區糧經作物、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負責糧經作物區域布局、耕作制度改革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指導農業產業基地建設工作;指導休閒農業發展;承擔農業產業、耕地質量建設、生態農業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等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業抗災減災工作,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組織實施糧經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對外貿易促進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有關工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
(三))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林業經濟發展股(行政審批股)
制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方針、政策,負責林業法制工作,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工作;負責監督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計畫下達、執行和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承辦林地征占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指導退耕還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組織實施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負責全區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及管理;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創建森林城市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訂全區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協調森林防撲火和實施重點林區森林防火預防、撲救措施及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網路化建設;掌握全區森林火災情況,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四))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農業機械化發展股
負責農業機械套用管理、服務工作的巨觀指導; 擬訂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擬訂機耕道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機耕道建設規範、標準;承擔機耕道路的技術指導;組織開展相關農機統計工作,發布農機經濟信息。負責農業機械用油需求預測和指導工作;監測農業機械用油需求,提出農機油料安排建議,指導農機用油儲備、供應、網路建設和經營服務活動;參與油料市場監督;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工作;負責對農機維修和農機製造業實施行業管理;組織開展全區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農機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機打假工作。組織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運用,引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負責農機化教育培訓的業務指導;負責制定全區農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農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五))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負責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及產品認定的規劃擬訂、組織申報和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及產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
(六))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計畫財務股
擬訂全區農業、林業、農機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有關農業、林業、農機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扶持農業、林業、農機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並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和職工保險、住房公積金解繳等工作;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瀘州市龍馬潭區農林局人事科教法規股(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擬訂農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及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農業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和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局屬社會團體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農業法制建設,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組織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負責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協調農村金融保險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受理違反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