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計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衛生計生方面的決策部署,負責起草全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目標、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性衛生計生政策調研,組織起草衛生計生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衛生計生重大政策及體制改革方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統籌規劃全市衛生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計生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我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對藥品、醫用器械採購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貫徹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制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級評審和績效評價工作,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控疾病的發生和疫情蔓延。實施疾病監測、預警、預測。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和精神衛生工作。
(五)負責制定基層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六)負責制定全市婦幼衛生服務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體系建設,依法對婦幼保健服務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七)負責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專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監督執行衛生計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監督管理血站(血庫)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領導、外賓來瀘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九)負責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市中醫藥工作實行行業管理。貫徹國家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監督執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十)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計生資源配置。負責制定全市衛生計生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衛生計生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大型醫療設備裝備的管理。負責全市衛生計生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制定全市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以及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負責衛生計生宣傳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三)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生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四)統籌協調全市開展以衛生創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農村改廁、病媒生物防制等為主要內容的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對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家衛生城市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制定全市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負責全市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和評審推薦工作。指導衛生計生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計生合作交流工作。
(十六)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七)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加強作風建設;健全完善懲防體系制度機制;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
(十八)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領導小組、市獻血領導小組、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室) 主要職責: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督促實施;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綜合目標管理、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全生產、計生、愛衛、綜治、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行政效能建設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和史志編撰工作。
(二)規劃信息科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衛生計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計生資源配置,制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評估;組織實施和指導衛生計生建設項目工作;負責衛生計生建設項目的爭取、統計和信息報送;負責制定全市衛生計生建設項目實施規劃、項目建設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大型醫療設備裝備的管理;負責全市衛生計生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主要職責:指導衛生計生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工作重大政策及體制改革方案;組織起草衛生計生規範性檔案;指導規範衛生計生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醫療廣告、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學校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計畫生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負責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管理,負責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生違法案件;指導綜合監督執法,負責組織有關重大處罰、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與報備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負責普法宣傳和法律諮詢工作;負責促進有關方針政策與教育、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協調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負責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疾病預防控制科 主要職責:擬訂重大疾病防治、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愛滋病等重大傳染病、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和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級評審和績效評價工作,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控疾病的發生和疫情蔓延;實施疾病監測、預警、預測;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和精神衛生工作;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及相關危害因素監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協助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衛生科(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 主要職責:擬訂農村衛生計生和社區衛生計生髮展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基層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計生政策的落實;負責基層衛生計生機構的標準化建設和管理;牽頭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市基本藥物、醫用耗材採購、配送、使用政策措施,監管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組織開展全市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的集中招標(跟標)採購及監管工作。
(七)婦幼健康服務科 主要職責:擬訂婦幼衛生計生技術服務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計生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制定計畫生育手術鑑定的管理制度,指導病殘兒的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及相關糾紛處置工作;承擔計畫生育藥具規範管理職責。
(八)醫政醫管科(市獻血辦公室、市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擬訂醫療機構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開展無償獻血, 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輸血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指導實施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醫療事故處理;負責衛生計生行業糾風工作;承擔市獻血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領導、外賓來瀘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九)中醫科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市中醫藥工作實行行業管理;監督實施中醫、中西醫結合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和標準;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監督實施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臨床用藥等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中醫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監督實施中醫藥人員的執業資格、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負責全市中醫藥行業作風建設;指導監督中醫醫療機構醫療事故處理;組織開展傳統中醫藥和診療技術的發掘、整理、總結與提高以及參與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擬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主要職責: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指導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主要職責: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主要職責: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數據統計,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牽頭推進衛生計生服務流動人口的管理。
(十三)愛國衛生綜合科 主要職責:擬定全市愛國衛生、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愛國衛生宣傳、動員,組織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負責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集鎮、衛生村和單位的創建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以改廁為工作重點的農村愛國衛生工作;負責國家衛生城市和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病媒生物防制科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具體目標和要求並組織實施;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宣傳教育,普及科普知識;負責根據國家相關部門批准或推薦的殺蟲劑和滅鼠劑清單,選擇本地區統一用藥的種類,提出推薦的使用劑量和使用方法,並對實際套用效果進行評價;負責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導、檢查;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防制活動;組織專業機構對防制效果進行評估;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工作。
(十五)宣傳科教科 主要職責:擬定衛生計生宣傳規劃,負責社會宣傳、網路輿論監測、官方微博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市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負責指導重點專科建設,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以及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十六)財務科 主要職責:指導衛生計生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衛生計生事業經費的預、決算,監督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衛生計生事業經費和基礎設施項目經費的監管;依法審計監督衛生計生事業項目專項資金;負責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的任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獎勵扶助經費和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負責衛生計生服務收費政策以及相關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和系統財務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科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全市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委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人事檔案、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和評審推薦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系統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出國(境)政審工作,並承辦因公出國(境)手續;負責委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考核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負責衛生計生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計生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計生合作交流工作。
(十八)市紀委派駐監察室 主要職責:負責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九)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