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瀘州市委、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瀘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瀘委發〔2014〕11號),設立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局長:李雲春

職責調整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瀘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川府函〔2013〕263號),將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將原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設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將原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四)將原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牽頭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五)將原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城市照明管理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六)將原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愛國衛生運動工作職責及國家衛生城市管理職責劃給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意見,辦理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來信來訪,承辦人大、政協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議案、提案;負責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方面的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
(四)負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五)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瀘州市主城區(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規劃區範圍內具體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建設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後違反規劃的行為;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櫥窗、宣傳欄、地名牌和路牌等違反有關規定和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行為。
2.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 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非工業企業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煤煙、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非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秸稈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非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在土石方或建築垃圾運輸中污染道路,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規定在河道內堆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10.履行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求還要相對集中並報經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六)承辦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負責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落實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標任務;對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組織開展各專項集中整治活動;指導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情況實施督察;組織查處主城區(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跨區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和重大案件;牽頭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
(九)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加強作風建設;健全完善懲防體系制度機制;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文電處理;組織擬訂全局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目標;起草全局綜合性文稿;負責目標管理和考核考評工作;負責局辦公會、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信息調研、政務信息、信息化建設、年鑑、修志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牽頭協調處理突發、應急事件,做好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宣傳、接待、機關後勤事務管理。
(二)財務科
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經費的年度計畫;負責局資金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局財務監控管理,參與局直屬單位財務審計;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罰繳分離工作及罰沒票據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負責局固定資產核查和財務情況編報工作;承辦機關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法制科
負責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調研,制定具體的執行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起草城市管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及執法證件申領和管理;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案件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負責開展城管系統的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協調法律顧問工作。
(四)執法督察科
負責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督察和執法隊伍作風督察;負責對三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案件及跨區域案件的督查;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制度和網路體系建設;負責對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紀律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現場查處糾正,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違章違紀問題的投訴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意見; 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和案件質量評審;負責人民民眾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來信、來訪的受理和督辦工作,組織或協調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及信訪件。
(五)執法管理科
負責協調與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揮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集中行使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瀘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川府函〔2013〕263號)中所列各項行政處罰權;牽頭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組織協調主城區規劃區內大型商貿活動及全市性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接待任務的市容秩序執法保障工作;負責管理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六)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草擬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相關標準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和考核,落實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標任務;組織開展各專項集中整治活動;負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職能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體制機制調研,提出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意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資福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培訓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工人技術等級培訓、繼續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才工作,編制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幹部職工的年度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臨時聘用人員的審核、指導和檢查;負責機關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保險工作。
派駐監察室 負責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有關規定。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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