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6個機構,分別為: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企業幹部處(業績考核處)、黨建工作處(紀檢監察處、黨群工作處)、行政審批處(規劃發展處)、產權管理處(財務監督與經營預算處)、改革改組處,編制35名。職能如下:
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會議、機要、信息、簡報、檔案、保密、財務、接待和行政工作;承擔機關外事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的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負責委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2、企業幹部處(業績考核處)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或協助對所監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的管理、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意見;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和獨立董事人選;指導推動基層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和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
擬訂監事會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和派出股東代表、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擬定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和外派監事方案;審核、報送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項報告,匯總分析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督促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
3、黨建工作處(紀檢監察處)(黨群工作處)
負責歸口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民主集中制建設和黨員隊伍的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歸口單位黨的宣傳和統一戰線工作;指導協調歸口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工作;指導新經濟組織黨建工作;負責歸口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抓好對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負責委機關幹部教育學習工作;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
4、行政審批處(規劃發展處)
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草案;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負責與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工作,承辦需要區國資委配合的有關工作;聯繫、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方針、政策等項工作。
制定區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戰略規劃,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審核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培育發展優勢企業和具有國際競爭力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推動所監管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和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
5、產權管理處(財務監督與經營預算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定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根據有關規定,擬訂有關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統計、匯總分析、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從事國資委核准或備案項目評估機構的選聘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的專家評審工作。
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執行,對監管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體系和綜合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對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