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採取有效扶持措施,增強殘疾人適應社會的能力,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環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認定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各類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章 救助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 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優先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全部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徵得本人同意由鄉(鎮)政府實行集中供養;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第五條 對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入學殘疾兒童、少年及特困殘疾人子女,免除雜費、住宿費和教科書費,對住宿生生活進行補助。
對考入大中專院校的殘疾學生,由戶籍所在地殘聯給予2000元一次性學費補助,所需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條 機關、團體和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殘疾職工享有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機關、團體和企事業組織非因撤銷、解散、破產及其他《勞動法》規定的事由,不得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第七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困難的殘疾人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年檢費,並在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殘疾人申請個體行醫的,衛生行政部門優先核發個體行醫證照;在執業期間確有經濟困難的,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免收執業註冊(登記)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殘疾人的特點,在停車場、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公廁等服務行業中確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崗位,專門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提供專門視窗,免費辦理求職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安排適合的工作。
第十條 鼓勵尚未就業的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參加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批准,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合格的,培訓費由戶籍所在縣(區)殘聯承擔,所需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以下方面給予殘疾人相應的稅收減免優惠:
(一)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的營業稅。
(二)殘疾人通過生產經營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勞務報酬、稿酬、專利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工資薪金所得等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按規定予以減征。
(三)殘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所使用的空地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四)殘疾人使用專用的特製車輛應當繳納的車船使用稅。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對戶口在農村的貧困殘疾人的“一事一議”籌勞籌資費用,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減免,具體方式自行擬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對農村貧困殘疾人,按照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規定,由當地政府資助參加合作醫療。
對患大病農村貧困殘疾人納入農村醫療救助範圍,給予醫療救助。
適當提高貧困殘疾人的報銷比例。將白內障復明、肢體殘疾矯治手術、聾兒助聽器驗配、精神病的治療等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報銷目錄。
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免費白內障復明、免費假肢安裝等康復救助項目,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擔。
殘疾人到醫療機構就醫的免交掛號費,到非贏利性醫療機構和康復機構就醫的,減收30%的住院費。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對殘疾人優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並對貧困殘疾人免收或減半收取有關費用。法律援助機構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相關部門免收或緩收鑑定、調查取證等有關費用。
人民法院在審理殘疾人維權案件時,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予以減免或緩收。
公證機構優先辦理殘疾人的公證事項,並對貧困殘疾人免收或減半收取公證費。
第十五條 殘疾人可以免費進入政府為主投資興辦的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等場所參觀遊覽。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化體育活動時除外。
第十六條 殘疾人在本市範圍內乘坐國有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公用船舶時,客票實行半價。盲人可免費搭乘城區內的公共運輸汽(電)車。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辦法落實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救助機制的宣傳、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民政、財政、地稅、農業、教育、工商、交通、建設、衛生、廣電、文化、勞動保障、司法、行政執法、扶貧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要求,負責落實有關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殘疾人救助政策不落實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履行職責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殘疾人優惠待遇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