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根據《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濱州市林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濱政辦發[2010]54號)規定,濱州市林業局職能為: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性質審批事項。
二、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審批林地的徵用、占用;承擔林業規劃設計資質的認證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擬定濕地保護規劃,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擬定全市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全市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設立、變更的審核和市級以上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審批;指導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審定林木良種;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方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管理市級林業資金並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使用;管理市級國有林業資產;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市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制定全市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林果產業化發展,指導各級林果業協會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用外資項目和外事工作。
十三、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
濱州市黃河三路5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