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濱州市學前教育研究會是由地方研究會、教育科研單位、高等師範院校、學前兒童集體教養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等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其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廣大學前教育工作者,從實際出發,研究和解決學前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學前教育規律,加強市內外學術交流,為推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高保教質量,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和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貢獻力量。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業務範圍
該會根據國家和社會的需要,開展有關學前教育研究、交流、宣傳、培訓、諮詢等活動,主要內容是: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二、舉辦學術會議,交流與推廣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三、向社會宣傳、普及科學的學前教育知識,為學前教育工作者、家長及有關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四、開展市內外學前教育研究與交流;
五、支持、配合省學前教育研究會的工作,組織編寫和推薦學前教育方面的優秀書籍;
六、配合有關領導部門和有關單位,開展學前教育的評估工作。
研究會會章
山東省濱州市學前教育研究會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濱州市學前教育研究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地方研究會、教育科研單位、高等師範院校、學前兒童集體教養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等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廣大學前教育工作者,從實際出發,研究和解決學前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學前教育規律,加強市內外學術交流,為推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高保教質量,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和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濱州市教育局,濱州市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和社會的需要,開展有關學前教育研究、交流、宣傳、培訓、諮詢等活動,主要內容是: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二、舉辦學術會議,交流與推廣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三、向社會宣傳、普及科學的學前教育知識,為學前教育工作者、家長及有關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四、開展市內外學前教育研究與交流;
五、支持、配合省學前教育研究會的工作,組織編寫和推薦學前教育方面的優秀書籍;
六、配合有關領導部門和有關單位,開展學前教育的評估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單位(團體)會員:在擁護本會章程和自願參加的基礎上,下列團體和單位可作為單位參加入會:
一、各縣區的學前教育研究會;
二、具備一定研究能力的學前教育機構;
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的個人會員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本會;
三、從事學前教育及相關研究,具有中等以上學前教育(幼師)專業學歷或五年以上教齡的學前教育工作者;幼稚園具有五年以上教齡的骨幹教師、園長;熱心學前教育並做出一定成績的學前教育行政幹部;
四、願意並且為學前教育事業做貢獻的其他人士。
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均可入會。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團體)會員:承認本會章程,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當地學前教育行政部門報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當地學前教育行政部門報本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本會對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會員有權經團體會員和研究會網站、通訊等途徑,了解本會活動情況等信息。有權參加本會各種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有權向本會申報研究課題、研究成果評獎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與本會交流業務信息。
第十條 退會
團體會員應提交書面通知,處理好遺留問題。個人會員退會在書面通知本會時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並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其他違法行為,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變更、終止事宜;
五、推選和聘任本會名譽理事長、理事長、顧問和榮譽會員;
六、決定本會分支機構的設定、變更等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由理事若干人組成。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並對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產生的辦法:由各縣區學前教育研究會和學前教育機構推薦理事候選人,常務理事會與推薦單位協商後確定理事候選人,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推薦一定數量的候選人,最後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以上人員通過選舉產生;名譽理事長和顧問,根據需要聘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策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有奉獻精神。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一般不應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候選人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先報市教育局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同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任一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教育局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代表人,應報市教育局審查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發揮並監督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作用,並處理有關事宜;
五、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根據各自分工承擔組織管理、學術研究、對外交流、社會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將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執行辦事機構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根據各自分工承擔會員管理、程式安排等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條 本會以濱州市學前教育研究會的名義參加山東省學前教育研究專業委員會組織。濱州市學前教育研究會在本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其職責為:
一、參加省學前教育組織的活動,加強與省內外學前教育組織的聯繫;
二、負責研究會的對外學術交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繳納的經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為:
一、團體會員按縣區會員數繳納會費
會員50人以下者交會費100元
會員50—100人者交會費300元
會員150人以上者交會費500元
二、個人會員每年交納會費2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工作由專人分管,且會計與出納分別合理核算和收支。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接受本會對其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市教育局審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2010年12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