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簡介
2012年11月11日,從山東省濰坊市民政局了解到,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成立,這是經濰坊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據介紹,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由關心和支持社會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組成,目前,共有301名個人會員、19個單位會員。由濰坊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本躍擔任會長。
濰坊市社工協會秘書長張新民告訴記者,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門人員。濰坊市現有註冊社會工作師(含初級)300多人,這遠遠不能滿足濰坊日益豐富的社會工作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人才數量,成立社工協會可以吸引大量熱衷社會工作的人來充實社工師隊伍。
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是經濰坊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全市廣大社會工作者反映意願、展示才華的平台,是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是聯繫廣大社會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自2011年籌備,2012年11月成立。協會會長由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本躍擔任,市人大原常委、內司委副主任委員韓書儉,市政協原常委、提案委主任王鈞,奎文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侯方恆分別擔任協會副會長。中國社工協會理事、社會工作師張新民擔任秘書長。
同時,邀請了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趙蓬奇,民政部社會工作研究所所長、教授鄒學銀,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社會工作系系主任、博士隋玉傑及山東女子學院副院長、教授張劍擔任協會特邀顧問。常務理事會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政法委、市委黨校、市編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信訪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社科聯等21個市直部門的領導及山東經貿職業學院等領導專家組成。目前,共有301名個人會員、19個單位會員,其中常務理事27人,理事80人。
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
第二條本會由從事和關注社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分憂,為行業服務,為民解困,助人自助。適應新形勢,組織團結會員,服務社會,發展專業。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濰坊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濰坊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設在山東省濰坊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等領域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工作服務,探索建立現代社會工作制度,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
(二)切實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道德建設,協助政府部門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簡稱社工)進行業務協調、監督、評估、指導和諮詢。
(三)匯集一線社工需求,總結社會工作情況,積極反映推動社會工作發展的意見、建議及提案;依法維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各類社會工作專業培訓,推動社會工作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好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
(五)積極推動重點領域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使用。引導相關事業單位、行政部門和群團組織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及使用專業人才。
(六)推進實施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示範工程,組織開展公益性社會活動,實施針對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的專業性服務項目,承接上級協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活動。宣傳社工理念,弘揚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社工地位。
(七)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承接國家及省、市社會工作專業研究課題,編寫社會工作通俗讀物,研究探索具有濰坊特色的社會工作發展模式。
(八)在國家法律政策的框架內,開展同國內外社工組織及團體的學術交流及項目合作。組織專業評比,樹立社工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優秀社會工作機構及優秀社工。開展各類活動,促進社工間相互交流。
(九)團結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合政府按照培育孵化和管理監督並重的原則,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相關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十)推動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志願者隊伍聯動服務機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通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引導、規範志願者招募註冊與管理,提升志願者服務水平,豐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資源。
(十一)完成黨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按時交納會費;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或關心社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濰坊市民政局審查並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社會工作,在社會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濰坊市民政局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濰坊市民政局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會費標準,須在濰坊市民政局的監督下,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濰坊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15日內,經濰坊市民政局審查同意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濰坊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濰坊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濰坊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濰坊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11月0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濰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濰坊市社會工作協會理事名單
(80名,按姓氏筆劃排序)
於建軍市第三人民醫院原副院長、精神心理主任醫師
馬風傑濰坊醫學院精神心理醫學教研室主任、教授
馬成芳奎文區廣文街辦副主任、社會工作師
馬全海市慈善總會專職副會長
馬全銘市教育人才就業指導中心主任
馬良秋市殯葬管理處黨總支書記
王鈞市政協原常委、提案委主任
王燕市政協常委、濰坊電視台《濰坊新聞》欄目副制
片人
王長智濰坊護理職業學院副院長、主任醫師
王玉兵奎文區人大代表、濰坊雷士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希劍濰坊仲仁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寒亭社區義工聯
合會負責人
王事懿市社科聯副調研員
王明臣市人民醫院副院長、主任醫師
王秋萍市人大代表、山東盛宏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桂珍市老年大學協會副會長
王愛國山東經貿職業學院副院長、紀委書記
王淮清市發改委副主任
王新航市政協常委、濰坊新航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田明清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科長
由慶市文化局副調研員
由建勛山東交通職業學院管理信息學院副院長
呂梅貞市政協委員、市婦聯副主席
朱建波市兒童福利院院長
劉小紅濰坊醫學院管理系社工教研室副教授
劉夕恩民生服務網路信息中心董事長
劉兆祥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科長
劉江山市救助站站長
劉國棟山東多利達印務公司經理
劉效偉市政法委副書記、市綜治辦主任
劉錫田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德民濰坊廣播影視集團黨委副書記
齊延升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文明辦主任
孫克森市殘聯理事長、黨組書記
孫瑞傑濰坊醫學院人事處處長
李平濰坊報業集團黨委副書記(縣級)、濰坊日報社
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
李青市殘聯辦公室社會工作師
李峰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
李本躍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李迎春市人口計生委副主任
李宗臣《濰坊指南》總編
李貴新市政協委員、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副院長
楊守偉十八大代表、市兒童福利院助理社工師
楊秀英壽光市民政局局長
吳建元市社會福利院書記
吳炳義濰坊醫學院社會醫學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張廣通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科長
張正志市編辦副主任
張克成奎文區民政局局長
張秀華市醫藥行辦副主任中藥師
張洪忠濰坊三生萬有限公司總經理、市兒童福利院名譽
院長
張新民中國社工協會理事、社會工作師
陳秉政高新區社區辦主任
林京湖市信訪局調研員
國華濰坊學院工會主席
金琰濰坊行知親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導中心主任
孟中洋市司法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趙軍山東科技職業學院副院長
趙海濱市總工會副主席
胡曉敏奎文區和諧辦公室副主任、社會工作師
胡筱芹市幹部網路培訓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鈕效正市人社局副局長
侯方恆奎文區人大原主任
都煥德市民政局黨委副書記
賈光勛濰坊職業學院組織人事處處長
高斌共青團市委副書記
郭繼志濰坊醫學院社會醫學教研室主任、教授、碩導
唐玲玲市政協常委、山東德勤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進市衛生局局長、黨委書記
曹紅旗市高等教育辦公室副主任
隋汝文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
董興梅市政協委員、山東圓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
蔣加平諸城市民政局局長
韓書儉市人大原常委、內司委副主任委員
游江市法律援助中心黨支部書記
臧岳濰坊晚報記者
裴紅市委黨校副校長
譚佃貴 《濰坊大眾》編輯部主編
譚福春濰城區城關街辦黨委書記
薛慶蘭山東省水文印務有限公司主任
戴力市人民醫院心理諮詢科原主任、主任醫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