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有關管理規定;
(二)負責編擬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建議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及基本建設、養護等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制訂港口章程;
(三)負責對港口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對港口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港口建設使用岸線的初審工作,負責航道、錨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
(四)負責對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劃定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範圍,並實施監督;
(五)負責對主管範圍內水路運輸市場進行行業管理,並對水運企業及其他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獎懲;按照審批許可權負責對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和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和增減運力的審批;負責港口、水路運輸企業、各種運輸船舶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徵收和代征港口、引航等有關行政性收費,依法對港航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進行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船舶引航管理工作;
(八)依照國家、部、省有關法律法規,經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港政、航道、水路運政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水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行為;
(九)負責協調推進港口和水運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對水路交通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等管理工作;
(十)負責外國航運企業駐本市辦事機構和外商獨資水路交通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港口、水路交通行業涉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水路交通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及搶險救災等物資的運輸,承辦水上交通戰備工作;
(十二)指導港航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指導港航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