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濰政辦發[2003]192號
發布日期:2003-12-25
執行日期:2003-12-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關於開展經常性助學活動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基礎教育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基礎教育工作的意見
濰坊市教育局 濰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濰坊市公安局 濰坊市發展計畫委員會 濰坊市財政局
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3]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流入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政府)負責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接收為主。各縣市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確保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能夠接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條件的基礎教育。
三、流入地政府要統籌協調,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切實做好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此項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基礎教育工作範疇,指導和督促中國小校做好接收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的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登記有關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情況,建立定期統計和通報制度,各縣市區公安分局要於每年五月份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本地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基礎教育適齡人口情況,便於教育行政部門提前做好安置計畫。發展計畫部門要將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基礎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教育收費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四、承擔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基礎教育以公辦中國小校為主。公辦中國小校要進一步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學,並切實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儘快適應新的環境。公辦中國小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區域內的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入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要維護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的正當權益,在獎勵、評優、加入少先隊和共青團以及入黨、參加校內外活動等方面與城市學生同等對待。
五、建立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基礎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對接受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的基礎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就學。
六、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區所屬學校聯繫,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不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入學的,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要對家長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七、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流入地公辦學校就學,應持有關證件到居住地就近的公辦學校聯繫,學校出具接收證明後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再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規定辦理借讀手續,建立學籍。剛到入學年齡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憑有關證件到居住地就近公辦學校聯繫,學校驗證後予以接收,並出具證明,由家長交原籍教育行政部門留存。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不得收取省定有關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不得超省定標準收費,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教育費用負擔。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流入地受完義務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義務教育證書。接受完義務教育的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參加中考,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與流入地常住戶口學生一視同仁。
八、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學前教育,按流入地有關規定辦理。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到民辦學校就讀,按民辦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和到其他城市務工就業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費用。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在流出人員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
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統籌當地中國小(含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保證教育資金投入,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為當地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創造條件,協調解決實際問題。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基礎教育工作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育、公安、工商、勞動、物價、財政等部門的責任,形成政府統籌、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解決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就學的有效機制。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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