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擬訂全區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一)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二)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收支。
(三)區投資和以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五)區屬國有企業、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負責局機關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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