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濰坊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以及勘察測繪行業管理的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測繪管理,構建全市地理信息框架。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專項重大土地調查,指導各縣市區局(分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實施國家、省規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大專項地質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基礎測繪、市界限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領導、管理各直屬分局,管理指導各縣(市)局、市屬各開發區分局的業務工作。以市國土資源局為主,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幹部。

(十八)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新聞宣傳科牌子)。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保衛、接待、後勤保障、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各直屬分局、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屬各開發區分局領導班子建設及領導幹部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督查室。協助局領導負責市委、市政府和省廳黨組交辦工作的督查督辦,承辦全局重點工作和應急任務的督辦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規費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算決算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專項規費的徵收和使用的監督,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法人單位和縣市區局(分局)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規劃科。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市巨觀經濟運行的研究;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縣市區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編制全市土地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科技項目和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六)耕地保護科(掛征地管理科牌子)。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政策;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擬訂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管理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及全市土地調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指導地籍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科(掛集體土地管理科牌子)。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建設用地供應,牽頭負責批後監管工作;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承擔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配合安監部門做好全市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十)地質環境與勘查儲量科。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擬訂全市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專項地質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編制全市地質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地質科技項目和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

(十一)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測繪綜合規劃;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及市界限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測繪標準化工作;承擔全市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收、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審批工作。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的初審;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對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市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承辦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編制並實施全市測繪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測繪科技項目和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十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國土、礦產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調研工作;擬訂全市國土、礦產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信訪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礦泉水、地熱水和滷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市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滷水開採的管理工作,但應將滷水開採的有關情況、數據等及時通報水利部門。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水利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荒灘的職責分工。海洋與漁業部門管理海岸線以下海域和海岸線以上與潮間帶相連的用於海水養殖的荒灘,其他荒灘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

(四)“四荒”治理開發的職責分工。水利部門歸口管理“四荒”的治理開發工作,制訂治理開發規劃,搞好綜合協調;國土資源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新華路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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