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國土資源局

安丘市國土資源局

安丘市國土資源局是負責安丘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的行政機關,目前內設科室8個,下屬事業單位6個,轄7個國土資源所、7個國土資源分局,系統在職幹部職工220餘人。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安丘市國土資源局在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依法行政,保障發展,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先後獲得省級文明單位、省信訪工作先進單位、省“四五”普法先進單位、濰坊市國土資源系統先進單位、濰坊市花園式單位、安丘市和諧創建先進單位、安丘市機關建設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勘察測繪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我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和勘察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我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及勘察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直接查處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檢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全市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審批、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檢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市界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辦理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濰測繪;根據授權發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測繪事業費及其他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徵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二)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測繪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領導、管理市轄街道及開發區各派出分局;管理各分局的業務工作;以市國土資源局為主,管理各國土資源分局和國土資源所的幹部。
(十四)承辦濰坊市國土資源局、安丘市委、安丘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設督查室牌子)
(二)組織人事科
(三)財務審計科
(四)耕地保護科(掛規劃科、征地管理科牌子)
(五)地籍管理科
(六)土地利用科(掛集體土地管理科牌子)
(七)地質礦產開發管理科(掛地質環境與勘查儲量科牌子)
(八)測繪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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