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該意見為濰政發200314號檔案。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加快我市教育現代化進程,現提出以下意見。該意見由濰坊市人民政府於2003年3月11日,於2003年3月11日執行。

一、切實提高對吸引社會資金髮展民辦教育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的教育事業快速發展,教育質量不斷提高,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和合格勞動者,為全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民民眾對教育的需求不斷增長,教育事業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當前,我市正處在學生入學高峰期,鞏固提高義務教育,普及高中教育,發展高等教育,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單純依靠單一的財政投入渠道,難以完成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艱巨任務,更無法實現教育現代化目標。只有動員全社會力量,吸引社會資金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加快辦學體制改革,構建多元化辦學格局,才能保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接受優質教育的需求,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建設經濟強市的需要。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抓住大招商、大引資、大發展的機遇,放手、放膽發展民辦教育,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教育產業,推動全市教育事業的大發展、大提高,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相互競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明確重點,加快民辦教育發展

根據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教育發展規劃,今後五年,在各階段和各級各類教育全面向民辦教育開放的前提下,要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引導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基本原則是:放開兩頭,激活中間。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民間辦學為補充;學前教育以政府辦園為骨幹,民辦幼稚園為主體;高中階段教育實行辦學主體多元化,政府辦學與民間辦學共同發展;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實行政府扶持,主要依靠社會力量和藉助外力加快發展。

要把發展民辦教育同擴張優質教育資源,滿足民眾需求結合起來,鼓勵提倡名校辦民校。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均能進入國辦國小和國中的前提下,允許國辦名優國小和國中依託民間資金舉辦高水平、高層次的公辦民助或民辦公助性質的國小和國中;條件尚不成熟的地方,經審批可依託民間資金,採取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校外班和校內班的實驗。

市和縣(市、區)駐地要各新建一所標準較高的民辦學校。省市重點高中要實施擴張戰略,通過引資辦學、股份制辦學或嫁接民校等形式擴大規模,提升檔次,提高質量。現有國有民辦學校也要逐步採取合資、合作、股份制等辦學形式進行嫁接改造,允許校長、教職工參股。

要把發展民辦教育同改造教育設施結合起來,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城區中國小解困工程和農村薄弱學校改造工程。對列入改造規劃的學校和項目,在保證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前提下,要採取更加靈活寬鬆的政策,吸引市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參與建設和改造,各級政府也應通過土地資本運作或減免有關費用等形式給予投資商一定補償。

要把發展民辦教育同加快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發展結合起來,大力改革辦學體制,創新辦學模式。認真規劃濰坊大學城,積極依靠民間資金、市外資金、金融信貸等方式,集中區域、集中開發、集中建設,大力發展民辦高等教育;通過吸引國外資金、外地名牌高校來濰合資、合作創辦民辦二級學院等形式,加快濰坊大學的建設步伐。

三、深化改革,推進教育投入多元化和辦學形式多樣化

吸引社會資金髮展教育,加快辦學體制改革,要本著“體現創新的精神,形成前沿的思路,符合市場的要求,求得實在的效果”的原則,放手發展,不拘一格,凡是符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形式均可以大膽試、大膽闖。要特別重視吸引市外資金和市內社會團體、企業、個體業戶、有條件的家庭及教育內外的多種投資,努力推進教育投入多元化。

支持大企業投資興辦民校或將原辦學校剝離改制為民校。鼓勵企業利用其資金、有形無形資產、閒置場地設施、教學管理人才等,獨立興辦民校;國有企業所辦學校的剝離要拓寬渠道,可以分離改制、兼併、轉讓、聯合等多種形式,改制為民辦學校,改制民辦學校的教職工身份、待遇可按公辦學校對待。企業辦民校要實行“獨立校舍、獨立法人、獨立核算、獨立教學管理”。

大力支持社會團體、個人獨資辦學和合作辦學。充分發揮他們志願投入、辦學自主、管理自律的優勢興辦教育。

積極鼓勵代表市場經濟發展方向的股份制辦學。逐步形成校內與校外、集體與個人、投資者與教育系統充分合作的股份制投入體制,組成利益共同體,拓寬教育發展渠道。

積極鼓勵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堅持走校校聯合、校企聯合、學校與集體聯合、教育部門與投資者聯合等廣泛聯合的路子。大力支持合作者利用個人優勢、部門、行業優勢、充實學校的內部設施,改善學校局部辦學條件。大力支持各種形式的幫學、助學、濟學。

實行國有薄弱高中學校改制試點,在國辦民助的基礎上,過渡到國有民辦,實行學校國有、校長承辦、經費自籌、辦學自主的運行機制。

支持國辦名優學校利用社會資金進行名校擴張,拓展投入和發展空間。

引進的項目包括:投資者以實物形式投放的項目;以入股的形式引進市內外及國際知名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不動產投入的經營性項目;個人知識入股。

引資辦學項目合作方式主要有:合資、合作、獨資、股份、合夥、建設—經營—移交、轉讓—經營—移交、租賃、資產轉讓、不形成債務的無償捐助、形成負債的貸款、藉資等。

四、落實政策,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

(一)民辦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待遇。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由政府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民辦學校的校辦產業與公辦學校的校辦產業一樣,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鼓勵市內企事業單位將閒置的場地、設施、設備等資源,無償或有償優惠提供給社會力量辦學者用於辦學。

(二)民辦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均培養成本,本著略有節餘的原則,自主確定收費標準並按管理許可權報物價、財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三)依據《教師法》的規定,民辦學校自主向社會公開選聘教師。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辦學者的要求,選派一定數量的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師到民辦學校工作。允許民辦學校選聘本市轄區內的公辦學校的教師任教。被聘教師進入民辦學校時,工資等個人收入由學校與本人協商確定並按時交納社會保險金。被聘者檔案仍按原管理許可權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門保存,任教期間工齡、教齡連續計算,晉職、晉級、晉升工資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在個人檔案中體現。被聘教師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退休條件的,由原公辦學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在民辦學校落聘、解聘後,可回原來公辦學校參加競聘。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抽調各級教學能手,組建民辦教育"助教團",幫助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所有應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由聘用學校按規定交納。教職工的評優樹先、在職進修享受公辦學校教職工的同等待遇。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不受指標限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學校自主確定。

民辦學校聘任的高級以上職稱的專任教師及隨遷家屬子女,需辦理戶口轉移的,由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四)民辦學校根據"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中等民辦學校由濰坊市教育局審批、管理;中等以下民辦學校由縣(市、區)教育局審批、管理。民辦高中學校招生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計畫,由民辦學校自主招生。對辦學條件好、教育質量高的,可以放寬範圍到市外招生。民辦學校的學生學籍可放開管理,學生檔案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對公辦學校學生要求轉入民辦學校學習的,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辦理。(五)投資者申辦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有關征地、建設手續等按招商引資有關規定進入市、縣(市、區)招商引資一站式大廳辦理,有關部門要在貸款、用水、用電、供暖等方面提供方便。

(六)投資者對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學秩序,不得在學校內進行有礙師生身心健康的不法活動。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民辦學校攤派人力、物力、財力;對違法違規攤派者,民辦學校有權拒絕,並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七)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員工的子女入托、入學,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公安部門免收民辦學校的治安聯防費和外地學生的暫住人口管理費。

(八)民辦學校和國有改制學校建設初期,各級政府應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一定扶持;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託協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財政部門可視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貼息資金給予扶持。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

(九)鼓勵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及學生家長向民辦學校捐資助學,捐助資金民辦學校只能用於學校發展,不得挪做它用。

五、加強領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一)廣泛宣傳發動,迅速形成全社會引資辦學,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熱潮。要動員全社會,特別是教育系統的廣大幹部師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廣泛進行思想發動和組織發動。使引資辦學、加快辦學體制改革工作家喻戶曉、人人參與,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牢固樹立“投資者是上帝、引資者是功臣、公務員是公僕”的觀念,樹立藉助外力發展教育的思想,對投資者和辦學者高看一眼,厚愛一層,熱心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政治上給予關心,經濟上給予獎勵,形成一個爭先恐後為搞好引資,加快辦學體制改革做貢獻的濃厚氛圍。

(二)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引資辦學、加快發展民辦教育作為加快教育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和措施來抓,把民辦教育的發展納入教育整體發展規劃,統一安排部署。要搞好統籌規劃,制定引資辦學的目標和任務,建立引資辦學辦事機構,抽調專人,集中搞好引資辦學工作。要落實責任制,嚴格管理,嚴格考核,把引資辦學、加快辦學體制改革工作落到實處。教育、宣傳、建設、土管、財政、稅務、物價、人事、勞動、工商、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合作,為民辦教育發展提供扶持和服務。

(三)健全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基礎教育投入力度。改制學校及其他國有民辦學校,其收費系事業性收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票款分離”,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對改制學校和國有民辦學校的收費不得統籌。改制學校、國有民辦學校,其收費專項用於教學和學校的發展,不得挪作它用。做到財務公開,主動接受教育、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要繼續加大對基礎教育特別是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投入,確保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三個確保”,為全市教育的大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四)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規範辦學行為。公辦學校改制要在試點的基礎上,有計畫、有步驟地推行,原則上先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推行。要防止一哄而上,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防止搞形式主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和管理,按照審批許可權,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管,定期對民辦學校進行檢查督導,規範辦學行為。各民辦學校要設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完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依法管理和社會監督,確保民辦教育的規範健康發展。

二ΟΟ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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