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濮陽市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濮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貸款須由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具體擔保方式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的情況確定。
第四條 貸款的辦理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應當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契約或相關證明檔案。
(四)具有不低於購建住房總價款30%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第七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借款人家庭經濟收入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提供不低於房屋總價值30%的首付款證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自籌資金的數額及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提供符合規定的購房契約或協定;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大修住房的,提供大修住房契約書、工程概算及房屋所有權證明。
(五)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
(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檔案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式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規定的各種資料。 管理中心自收到借款申請及相關資料之日起,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正式答覆。
(二)經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後,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借款契約。
(三)借款人辦理抵押、質押或保證的相關手續。
(四)受委託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章 貸款允許空間
第九條 貸款額度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借款人還貸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一般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二倍。
(二)最高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所購建住房價值的70%,且單筆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28 萬元。
第十條 貸款期限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由管理中心與借款人商定,但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十年,且貸款期限屆滿時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五年。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實行契約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一月一日開始按調整後的貸款利率檔次執行。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優先以所購建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且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經管理中心同意,不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可由借款人提供本人其他房(地)產或第三人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
第十三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並於放款前到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定;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抵押房(地)產估價報告。借款人以共有房(地)產設定為貸款抵押物的,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維護、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必須妥善管護,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押期間,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若抵押物滅失、損毀或由於其他原因明顯貶值的,借款人應在事發後三日內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十七條 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契約終止後,當事人應按照契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十八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契約。質押契約的內容,按照法律規定確定。質押契約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十九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間,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質權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第三人保證。借款人購建住房行為屬實,又不能提供質物、抵押物擔保的,經管理中心同意,可由第三人保證擔保。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須是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足夠代償能力的企業法人或兩人以上具有穩定職業和收入的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與貸款人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契約。
保證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保證契約自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七章 契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照契約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借款契約終止,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八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借款期間,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檔案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契約或協定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契約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標準,加強貸後管理,確保貸款資金安全完整。落實貸款責任人制度,實行貸款審批責任追究制度。貸款管理人員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審查把關不嚴、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貸款損失的,管理中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
第二十八條 在其他地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濮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買住房的,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也可在濮陽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所轄分中心、縣(區)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權範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三十條 該辦法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濮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暫行辦法》(濮銀〔1998〕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