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規範高新區管理,為高新區企業創業、創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高新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高新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新區的領導,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
第五條 高新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
高新區應當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建設成為科技創新示範、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高新技術產業化、出口創匯以及創新人才培育的基地,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六條 高新區享受國家和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七條 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和實施其他侵權行為。
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在高新區從事創業、創新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與產業發展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發展以下高新技術: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套用技術;
(四)先進制造技術;
(五)先進流程控制技術;
(六)航空航天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在傳統產業改造中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十條 組織和個人可以在高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者機構,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諮詢服務活動。但不得設立技術、工藝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企業。
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採取在高新區內進行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中試、裝配,在高新區外進行零部件加工的方式。
在高新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經營範圍不作限制。
第十一條 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認定條件依照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應當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初審後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由高新區管委會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初審不合格或者未予批准的, 由高新區管委會書面告知。
高新區的非高新技術企業,經產品、產業結構調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認定。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最優惠的政策。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定期進行資格複審,對複審不合格的,報請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約定。但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和以技術、管理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高新區管委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創新和競爭能力。
第十八條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依法設立同業協會和商會。同業協會和商會是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同業協會和商會應當依照章程維護會員的權益,對會員進行服務、指導和管理,促進會員與政府的溝通。同業協會和商會的行為不得排斥、限制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十九條 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不得以串通定價、劃分市場、限制產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限制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條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和科研機構,進行國際經濟、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具備進出口經營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經外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自營進出口活動。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重點發展計算機與軟體、生物醫藥、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等產業,推廣對改造傳統產業有明顯效益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科技資源和市場需要,定期提出產業發展目標和項目指南,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快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大企業科技園、環保科技園、軟體園等特色園區建設,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發展。
第三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促進保障體系與市場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第二十五條 鼓勵境內外專家在高新區長期或者短期從事技術創新、講學、學術交流活動。高新區管委會和所涉及的企業或者科研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條件。
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商務、技術人員因公臨時出境,經批准實行一年內一次審批可以多次出入境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對高新區引進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引進人才的優惠政策優先辦理聘用、錄用、勞動保險、戶籍等有關手續。
引進的人才在安家補助、醫療保健、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津貼、住房以及配偶就業安置、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享受本市的優惠待遇。
對高新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科技貢獻獎,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市規定引進的留學人員和高層次人才受聘於高新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聘用單位編制、崗位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政府與我國政府有互認協定的,在高新區享有相應執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積極培育資本市場,推進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
高新區應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高新技術項目投資擔保資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資金,用於支持科技創新,孵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扶持高新技術產業規模化生產項目的發展。
第三十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高新區依法設立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三十一條 各種投資主體可以在高新區開展風險投資活動。
鼓勵境內外創業資本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
第三十二條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採取有限合夥形式。
有限合夥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組成。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資金管理者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的合伙人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係、經營管理許可權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伙人在契約中約定。
有限合夥的所得稅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屬於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屬於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資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風險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風險投資機構可以以其全額資本進行投資。
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占其總投資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重點投資處於初創階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的企業和項目。
第三十五條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購併、股權回購、證券市場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風險投資。
第三十六條 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體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對自主智慧財產權採取保護措施。
高新區管委會對申請項目評審、立項的,應當優先扶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高新技術企業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契約、競業限制契約。
高新技術企業員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承擔保密、競業限制的義務;高新技術企業應當依照契約的約定向負有保密、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在高新區設立人才、技術、資本以及其他生產要素市場,促進生產要素有序流動。
高新區的技術交易機構和產權交易機構可以實行會員制。實行會員制的,採取自律管理方式,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境內外具有執業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可以依法在高新區開展業務或者設立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通過行業組織實行自律,並接受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綜合孵化器或者專業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相應的優惠政策。
本條例所稱孵化器,是指為培育初創階段小企業的成長,減少創業者風險而提供場地、資金、信息、儀器設備、人才培訓等綜合服務的專門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孵化器應當按照約定,為孵化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並可以對所孵化企業占有適當比例的風險股或者享有一定比例的優先投資權及其轉讓權。
第四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為初創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後,由產權單位與申請租房的企業簽定租賃契約。高新區管委會提供給高新技術企業的配套住房不得出售或者轉租。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四章 規劃、土地與基本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高新區的實際,對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進行統一規劃。高新區區域規劃、詳細規劃由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由高新區管委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高新區區域規劃、詳細規劃需局部調整時,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六條 高新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高新區新增建設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徵用,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安排。高新區新增的建設用地依法出讓、劃撥、出租。實行土地租賃的,租賃期不得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期限。其土地收益除依法上繳部分外,其餘部分主要用於高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高新區的土地一級開發,應當服從高新區統一規劃。
第四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或者通過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等形式,加快高新區的市政基礎設施、信息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
高新區的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高新區規劃,依法採取招投標的方式實施。
第四十八條 高新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實現有線電視網、電信網、計算機網的融合,建設高速、寬頻多媒體信息傳輸網路。
第四十九條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在規劃和建設階段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對高新區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和垃圾、污水、噪音以及其他危害環境的因素進行治理。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政府行為規範
第五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市級管理許可權,對高新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統一管理。第五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總編制內設立辦事機構。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高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接受高新區管委會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金融、保險、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公視窗,直接辦理有關業務,為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高新區管委會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凡本市制定的有關高新區事項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施行前向社會公布或者發布。
行政機關應當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公開各項行政審批的條件、標準、程式和時限,為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五十四條 高新區實行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對有關高新區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涉及高新區市場主體利益的決策,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舉行聽證。
第五十五條 高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範圍、標準、依據和手續,應當予以公開,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外,任何單位不得向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第五十六條 對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具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事項、實施檢查的人員及其負責人。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干擾被檢查者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經營、管理情況誠信度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檢驗等事項實行信譽免檢。
第五十七條 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收費、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檢查有權拒絕,並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高新區管委會投訴。
高新區管委會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處理;屬於政府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在三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移送投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和移送機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對超出職權範圍的,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向有處罰權的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並及時處理。第五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責而受到損害的;
(二)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辦理而未能依法享有的;
(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侵犯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
(四)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謀取利益的。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配套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