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黃河浮橋、渡口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確保防洪防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範圍內黃河浮橋、渡口建設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黃河河務局是黃河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黃河河道的浮橋、渡口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黃河河道範圍內建設浮橋、渡口,建設單位必須向當地黃河河道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工程建設方案,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須經黃河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經批准建設和使用黃河浮橋、渡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防洪、行洪標準,禁止從事下例活動:
(一)縮窄行洪通道和影響河勢流向;
(二)毀壞黃河防洪興利工程及附屬設施或影響其正常運行;
(三)毀壞水文測驗和河道觀測設施;
(四)在浮橋橋頭和渡口設立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第六條 禁止在水文測驗斷面及引黃涵閘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內建設浮橋、渡口。
在黃河防洪期間 (7月至10月)和防凌期間(12月至次年2月),不準建設新的浮橋。
第七條 位於黃河主航道部位的浮橋橋體應當設有便於拆裝的通航口,當搶險船隻需要通過時,浮橋經營單位必須在船到橋位前將通航口打開,保證船隻安全通過。
第八條 當預報黃河花園口流量在每秒三千立方米以上或者當地河面出現淌凌時,已建設的浮橋必須在24小時內拆除;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拆除浮橋時,浮橋經營單位必須在黃河河道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拆除。
第九條 因修建和使用黃河浮橋、渡口,造成黃河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清理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十條 在黃河浮橋、渡口營業時,經營人必須按照以下標準向當地黃河河道主管部門繳納河道工程維護補償費:
(一)浮橋營業時,月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下的,每月繳納1000元至50000元;月營業額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每月繳納5000元至1萬元;月營業額在30萬元以上的,每月繳納1萬元至1.5萬元。
(二)渡口營業時,10噸以下船隻,每月每船繳納30元至100元;10至50噸船隻,每月每船繳納100元至200元;50噸以上船隻,每月每船繳納200元至300元。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黃河河道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或限期拆除,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黃河河道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二)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由黃河河道主管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對不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繳納河道工程維護補償費的,由河道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浮橋、渡口,並處以應繳河道工程維護補償費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擾亂黃河浮橋、渡口建設使用管理秩序,毀壞黃河河道工程,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黃河河道主管部門執行收費和罰款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罰款票據。收取的工程維護補償費,必須專款用於河道工程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黃河河道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黃河河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