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組織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投資和以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街道、鎮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執業質量;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辦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辦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辦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
(十)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法規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人事、文秘、檔案、統計、安全、信訪、督查、會務、內審、後勤管理服務、政府信息公開和區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審計業務管理、協調和審計科研、調研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審計移送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承辦相關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審計聽證事項;組織開展審計普法教育;組織實施對社會審計業務質量檢查、指導等工作。
組織實施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和省、市屬金融機構進行審計;對區直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負責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及實施;對財政投資或以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相關的建設、施工、供貨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建設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區政府多渠道融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及技術改造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審計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市政公用企業、施工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貿審計科負責對區直工業、交通運輸、商務、糧食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組織進行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