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濟南市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已經1990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環境污染的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根據國務院《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屬企業。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來源:
(一)市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中規定用於污染源治理的部分;
(二)吸收用於環境污染治理的其他各項投資;
(三)專項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條 專項基金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專項基金實行有償使用,由市環保局委託中國工商銀行濟南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貸款;
(二)市財政局按照環保部門繳入金庫的排污費,按規定分成比例將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按季一次撥存;
(三)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下達貸款計畫,信託投資公司根據貸款計畫發放貸款;
(四)信託投資公司,按發放貸款占用額月利率1.8 ‰計收代辦費。
第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貸款:
(一)認真執行國家環保法規,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二)污染治理項目方案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切實可行;
(三)自籌資金(含其他投資)占污染治理項目總投資的40%以上;
(四)具有償還貸款能力,並有擔保單位。
第六條 具備前條所列條件,又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以優先貸款:
(一)列入市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治理和限期治理的;
(二)企業自籌資金(含其他投資)占污染治理項目總投資60%以上的;
(三)污染危害嚴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急需治理的。
第七條 審批專項貸款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貸款單位填寫污染治理項目貸款申請書,並附有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環保局;
(二)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信託投資公司對貸款項目進行複審,由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貸款計畫;
(三)貸款單位接到貸款計畫後20日內,到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貸款手續。
第八條 貸款期限,由市環保局根據污染源治理項目的實際狀況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九條 專項基金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逾期加一倍計收利息。
第十條 貸款項目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豁免一定數額的貸款本金:
(一)治理技術先進,有推廣價值,並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為治理污染改善環境起示範作用的;
(二)治理項目按期或提前完成,並達到設計要求,經市環保部門監測對減少污染物質排放或消除污染效果明顯,設備運轉正常,有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十一條 豁免貸款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貸款單位填寫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豁免申請書,並附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環保局;
(二)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信託投資公司對豁免申請進行複審,共同簽署豁免意見;
(三)市環保局確定一次性豁免總額度,並下達“豁免批准書”;
(四)貸款單位持市環保局“豁免批准書”,到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豁免。
第十二條 貸款本息,可以用下列資金償還:
(一)企業自有資金;
(二)"三廢"綜合利用利潤留成。
對於貸款數額較大,用自有資金還款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市財政局批准,從項目投產使用之日起,可按貸款項目投產前一年度繳納超標排污費的方式和數額逐年還貸,但還貸期限從貸款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三條 貸款單位必須認真履行信貸契約,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託投資公司有權收回貸款,並對挪用貸款部分加收200%的罰息:
(一)自貸款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不開工建設的;
(二)把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的;
(三)因自籌資金不落實停止項目建設的。
第十五條 因企業倒閉、轉產、兼併等特殊原因停止或緩建(三個月內)的貸款項目,貸款單位應及時向市環保局報告,由市環保局通知信託投資公司立即停發貸款。緩建項目恢復建設條件後,經市環保局和信託投資公司同意,可繼續履行原定貸款契約,並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六條 貸款單位要求變更或解除貸款契約,應及時通知銀行停發貸款,並報市環保局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存款單位認定的擔保單位(經濟擔保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能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存款單位用於治理污染項目的自籌資金(含其他投資),必須在信託投資公司開立"合理污染存款專戶",與治理污染貸款基金合併使用。
第十九條 貸款項目竣工後,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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