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制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施細則。
(二)承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的責任。
(三)承擔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四)承擔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五)承擔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六)承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和亂排污水影響市容環境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七)承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八)承擔行使人防管理、房產管理、建築管理、開發拆遷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九)指導各中隊的執法業務,按照全市統一要求規範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依據、程式、標準。
(十)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糾正、處理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
(十一)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統一組織、調度全區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一)執法指導科(掛裝備科牌子)
統一組織、調度全區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指導基層中隊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文秘、會務、調研、機要、檔案、信訪、保密、安全生產及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報區城管執法專用裝備計畫,按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負責區城市管理、城管執法隊伍專用裝備配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負責區城管執法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罰沒、暫扣物品處理辦法。
(二)執法審理科
負責制定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工作關係。統一規範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據、程式、標準及執法文書的使用;負責區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負責組織區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和重大、複雜行政處罰案件的集體會審工作;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組織區級行政處罰案件非訴執行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備案管理工作;指導基層中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辦理工作。
(三)執法監督科
負責城市管理、城管執法的社會動員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負責組織社會志願者、城市管理協管員開展相應工作;負責與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工作有關的輿情監測、收集、分析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法律、法規、規章宣傳工作;制定全區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人員專業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城管執法系統行風建設。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
其他事項
(一)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綜合執法相關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