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歷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歷下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濟廳字〔2010〕8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歷下發〔2010〕16號),設立歷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四)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六)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指導全區人才交流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本區企業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巨觀調控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水平。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榮譽制度,綜合管理全區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有關獎懲與申訴控告工作。

(十)指導全區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街道辦事處社保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本區公務員的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任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培訓和獎懲、辭職辭退的審核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幹部的任免考察;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六)就業促進科(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牌子)

擬訂促進全區勞動就業的具體政策和措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劃,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工作。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工作;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八)勞動關係科

擬訂全區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備案和集體契約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區屬企業工時制審批。

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考核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初級審批、中級審核和報批工作,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指導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中心做好企業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九)勞動監察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社會保險科

綜合管理全區社會保險工作;擬訂全區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協調、指導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征繳、支付、管理。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含行政編制控制數4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10名、副科長(副主任)9名。可配備工勤人員2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財政撥款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監察一科、監察二科、案件審理科3個職能科室。事業編制12名。領導職數核定大隊長1名(副處級)、副大隊長2名(正科級),科長3名、副科長2名。主要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負責區屬各類用人單位執行招用勞動者、簽訂與履行勞動契約、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使用童工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參與處理因勞動保障糾紛引起的突發事件。

(二)將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由原區人事局內設機構調整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財政撥款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公共服務科、引智辦公室2個職能科室。事業編制8名。領導職數核定主任1名(副處級)、副主任1名(正科級),科長2名、副科長2名。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全區人才戰略發展規劃,研究擬訂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促進全區人才資源開發和最佳化配置;負責全區人才公共服務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負責流動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流動人員中突出貢獻人員及優秀人才選拔推薦。承擔全區人才信息網路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人才隊伍狀況以及人才需求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和發布。承擔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援助、就業指導等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及經費的管理,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全區引進國外智力的貫徹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

(三)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移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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