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本市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
政府鼓勵並扶持社會各界興辦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大力扶持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分級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民政、稅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契約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辦理:
(一)市屬機關、團體、事業、企業,駐濟中央、省屬企業,外地駐濟單位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二)縣(市)區級及以下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由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三)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由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 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一級盲人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按比例計算不足安排一人的,可按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可選擇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收,並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有管理權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殘疾職工花名冊等報表。凡有殘疾職工者,須提供殘疾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殘疾人證原件。
第十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於每年第二季度按實際差額人數向有關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人繳納的標準按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計算。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發放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達不到當地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額的,可按實際發放工資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直接繳納或者以委託方式足額繳納應繳款項。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或挪用。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自辦、聯辦、委託社會辦學培訓殘疾人;
(二)補貼殘疾人各種技能培訓費用;
(三)殘疾人培訓和就業基地建設;
(四)扶持以安排殘疾人就業為目的的新辦企業;
(五)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從業;
(六)無償扶持有一定勞動技能的無業特困殘疾人個體開業(提供開業必需的勞動設備及工具等)。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範圍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縣(市)區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按年度收繳總額6%的比例上繳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瞞報在職職工人數、虛報殘疾職工人數、逾期不報統計資料的,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對不按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根據《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規定,委託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行使《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